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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55:04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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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机械工业部

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机械标准化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所、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所: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现将《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机绒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机构和任务
1.1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管理与机械行业对口的ISO工作,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电工行业对口的 IEC工作,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负责管理与仪表行业对口的ISO及IEC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1.1 负责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发送有关的IS0和IEC标准文件,并对正式标准和重要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1.1.2 审查技术归口单位对外的回复意见和投票,并上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1.1.3 向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参加有关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和参加工作组(WG)工作的国内专家,并提出出任身份的建议。
1.1.4 负责汇总各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度出版的国际标准译文集,并建档。
1.1.5 按规定组织有关的国际标准目录及其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1.6 负责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
1.1.7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计划项目的审查、汇总和上报工作。
1.1.8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的组织和联络工作。
1.1.9 负责参加IS0、IEC国际会议总结报告的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1.1.10负责审核报送国际提案。
1.2 各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口的TC/SC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和任务如下:
1.2.1 对收到的TC或SC的国际标准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和投票结果按规定期限及格式和份数报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和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业务管理机构”)。
1.2.2 组织标委会委员和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
1.2.3 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参加TC、SC、WG会议的年度计划和会后的书面总结报告。
1.2.4 负责按时向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
1.2.5 组织本专业对口的国际标准译文集的出版(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公开发行)和技术服务工作,并将出版的译文集(二套)及时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建挡。
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见图1。
2 工作程序
2.1 业务管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2.1.1 资料分发程序
收到国家技术监督局转发的IS0、IEC文件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并在10日内发给技术归口单位。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见图2。
2.1.2 处理回复意见程序
对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新工作项目建议(NP)、委员会草案(CD)、国际标准草案( DIS)和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经审核,一周内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3 报送国际会议计划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参加国际会议项目计划后,应进行审查、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报送部国际合作司,并抄报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4 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后,应进行汇总、整理,于每年 1月30日前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2.1.5 报送IS0或IEC工作组专家名单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如以技术委员会名义上报,须经挂靠单位同意)报送的申请函及专家名单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1.6 报送参加TC与SC活动身份的程序
收到各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后,负责审查并附处理意见,经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审批后,报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2.2 技术归口单位的工作程序
2.2.1 国际标准文件的回复和表决程序
2.2.1.1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P成员必须对每个投票表态。对于无投票单,但要求回复的国际文件,应当给予答复。
2.2.1.2 机械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电工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北京电工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仪表行业的投票意见寄送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对外表决程序见图3。
2.2.1.3 对NP、CD、DIS及IS0和IEC标准修订,补充及复审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应在投票截止日期前25天送业务管理机构。
2.2.1.4 对二个月投票程序文件的投票,各技术归口单位在投票截止日期前15天直接报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同时抄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5 已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ISO技术归口单位,对国际标准草案和草案修正件,以及国际标准修订、补充和五年复审的投票应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审批,其它表态文件(CD、NP及一般工作文件)可直接寄往ISO相应的TC/SC秘书处,同时抄送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未办理直接对外手续的技术归口单位,所有的表态文件均应报送有关的业务管理机构。
2.2.1.6 对NP、CD、DIS及ISO和IEC标准五年复审的回复意见,分别按附件2~7的格式和以下具体要求投票:
a)审批表早明确写上投何种票,然后说明理由和依据,包括投票文件的主要内容,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等。
b)在报送CD意见(英文)以及中文理由说明时,对主要的技术变动内容应附上有关条款和原文(英文复印件)。
c)意见或反对理由必须用英文打字(格式见附件3)。
d)简短的中文理由可并入审批表(见附件8),并注明不另附。
e)凡无投票单,又需对外表示我国意见的,所提意见应按附件 3的规定,报送英文稿3份, 中文译稿2份,并附审批表2份。
f)填报各项投票单时,应严格按照各投票单下注明的投票须知填写,不得漏填。
g)向业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各项投票的文件份数见下表:
━━━━┯━━━┯━━━┯━━━━━━┯━━━━━━━┯━━━━━━━━━
项目 │审批表│赞成票│ 赞成附意见 │ 反对票 │ 弃权票
━━━━┿━━━┿━━━┿━━━━━━┿━━━━━━━┿━━━━━━━━━
NP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CD │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4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DIS及DIS│ 2份 │中文理│英文意见3份 │英文理由4份 │中文理由2份
修正件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国际标准│ 2份 │"确认"│"修订"英文意│"撤消"英文理由│中文理由2份
复审 │ │中文理│见3份 │3份 │
│ │由2 份│中文理由2份 │中文理由2份 │
━━━━┷━━━┷━━━┷━━━━━━┷━━━━━━━┷━━━━━━━━━
2.2.2 报送国际提案的程序。
技术归口单位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 应先报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审核,由机械部科技司审批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由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往国际标准化组织。
2.2.3 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
参加工作组的申请函及推荐的专家名单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附国外原文邀请函1份,专家报名表3份(见附件10)。凡所报专家的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还须附专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见图4。
2.2.4 参加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参加 TC/SC活动身份的申请函应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并附英文申请3份。
2.2.5 参加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2.2.5.1 凡申请参加(或组织)TC、SC国际会议的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申请表,见附件11)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各业务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凡未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申报的项目,部将不予受理。对于行政编制属归口单位以外的人选,还须附其所在单位的批准函。
2.2.5.2 对于无须经国家科委审批的临时性项目,应提前2.5个月报送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2.2.5.3 参加会议的申请一经批复,派出部门负责办理所派人员的出国手续,并将人员名单报技术归口单位,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于会前45天将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名单(见附件9)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外,并抄报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
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见图5。
2.2.5.4 凡由我国承办的国际会议,其申报手续同上。
2.2.6 出席国际会议后的书面汇报
出席ISO或IEC会议的团组应于会后二个月内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总结报告,并抄送部国际合作司和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报告内容如下:
a)会议讨论的项目;
b)该项目对国内工作有何影响;
c)参加本次会议的收获,以及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凡未按要求报送会议总结报告的团组派出单位,将被取消其下次申报会议的资格。
2.2.7 年度工作报告
各技术归口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有关业务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报告,抄送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a)填写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
b)所归口的TC和SC的组织机构、新工作项目、标准制修订情况、会议活动等简要综述与分析。
c)国内工作对国际标准制、修订所起的作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情况;
d)本专业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和收获、体会;
e)对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3.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
3.1 技术归口单位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
3.2 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本专业国际标准的咨询、服务及开展有关活动可适当收取费用。
4.奖惩
4.1 对完成技术归口任务好的单位(包括参加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对提出重要提案并为ISO采纳为正式国际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4.2 对完成技术归口工作不力的单位,责成限期改正,或取消P成员资格,或撤销其技术归口工作。
5 其他
其他未及的管理事项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执行。
6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机械部科技司(86)技标字 145号文《关于印发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内技术归口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和原机械电子部机科标(1990)217号文《关于机械工业ISO/IEC文件分发及投票工作若干要求的通知
》以及1990年科技司发布的《关于我部机械工业方面申请出席参加国际标准会议的补充通知》即行废止。
图1: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图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
┃所ISO机械部分 ┃ ┃经济研究所IEC电 ┃ ┃济研究所IEC及ISO仪┃
┃ ┃ ┃工部分 ┃ ┃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IEC、ISO各技术归口┃
┃位(归口所标委会)┃┃(归口所、标委会)┃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
┃研究所、企业、┃ ┃研究所、企业、大┃ ┃研究所、企业、┃
┃大专院校等 ┃ ┃专院校等 ┃ ┃大专院校等 ┃
┗━━━━━━━┛ ┗━━━━━━━━┛ ┗━━━━━━━┛
图2:机械工业国际标准化资料分发程序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电工综合技术┃┃ 仪器仪表综合 ┃┃各┃
┃ISO机械部分文件 ┃┃经济研究所IEC电 ┃┃技术经济研究所 ┃┃I ┃
┗━━━━┯━━━━━┛┃工部分文件 ┃┃IEC及ISO仪表部分文件┃┃E ┃
┏━━━━┷━━━━┓ ┗━━━━━━━━┛┃ ┃┃C ┃
┃ 各ISO技术归口单位┃ ┗━━━━┯━━━━━┛┃技┃
┃ ┃ ┏━━━┷━━━━┓ ┃术┃
┗━━━━┯━━━━┛ ┃ ISO技术归口单位┃ ┃归┃
┏━━┷━━━┓ ┗━━━┯━━━━┛ ┃口┃
┃ 各参加单位 ┃ ┏━━━┷━━━━┓ ┃单┃
┗━━━━━━┛ ┃ 各参加单位 ┃ ┃位┃
┗━━━━┳━━━┛ ┗┳┛
┗━━━━━━┛
图3:对外表决程序示意图
┏━━━━━━━━┓
┏━━━━━━━━━━━━━┫ ISO/IEC ┃
┃ 其他表态文件 ┃ TC、SC秘书处 ┃
┃ ┗━━━━┯━━━┛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
┃ ┏━━━━━┻━━━┓ ┏━━━┷━━━━┓│┏━━━━┻━━━━┓
┃抄┃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技术经济研究所 ┣━━┓
┃报┃ ISO机械部分 ┃│┃IEC电工部分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D D ┃┏┷━┓│┏━━━┷━━━┓ │┏━━━┷━━━━━┓ ┃
┃ ┃已的┃I M ┃┃未的┃│┃ IEC电工部分 ┃ │┃ IEC、ISO仪表部分 ┃ ┃
┃ ┃办I ┃S A ┃┃办I ┃│┃各技术归口单位┃ │┃ 各技术归口单位 ┃ ┃
┃ ┃理S ┃, 标┃┃理S ┃│┗━━━┯━━━┛ │┗━━━━━━━━━┛ ┃
┃ ┃直O ┃D 准┃┃直O ┃│ ┏━━┷━━━┓ │┏━━━━━━━┓ ┃
┃ ┃接技┃A 复┃┃接技┃│抄┃ 二个月投票 ┣━┷┫ 二个月投票 ┃ 抄报 ┃
┗> ┃对术┃D 审┃┃对术┃┕━┫ 程序文件 ┃主报┃ 程序文件 ┣━━━━┛
┃外归┣━━┛┃手口┃ 报┗━━━━━━┛ ┗━━━━━━━┛
┃手口┃ ┃续单┃
┃续单┃ ┃ 位┃
┃ 位┃ ┃ ┃
┗━━┛ ┗━━┛
图4:参加工作组的申报程序和TC/SC活动身份的申报程序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书处 ┃
┗━━━━━━┯━━━━━━┛
┏━━━━━━┷━━━━━━━┓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 ┃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单位(归口所,标委会) ┃
┗━━━━━━━━━━┛ ┗━━━━━━━━━┛ ┗━━━━━━━━━━┛
图5:参加和承担国际会议的申报程序
A--申请
┏━━━━━━━━━━┓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
∧ 主报 抄报 ∧
┗━━━━━━━━━┳━━━━━━━━━┛
┏━━━━━━━━━━━╋━━━━━━━━━━━━┓
┏━━━┻━━━━┓ ┏━━━━┻━━━━┓ ┏━━━━┻━━━━━┓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 北京电工综合 ┃ ┃ 仪器仪表综合 ┃
┃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技术经济研究所 ┃
┃ ISO机械部分 ┃ ┃ IEC电工部分 ┃ ┃ IEC及ISO仪表部分 ┃
┗━━━┯━━━━┛ ┗━━━━┯━━━━┛ ┗━━━━━┯━━━━┛
┏━━━┷━━━━━┓┏━━━━┷━━━━━┓ ┏━━━━━┷━━━━━┓
┃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各技术归口单位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 (归口所、标委会) ┃┃ (归口所,标委会) ┃ ┃ (归口所、标委会) ┃
┗━━━━━━━━━┛┗━━━━━━━━━━┛ ┗━━━━━━━━━━━┛
B-批复上报
┏━━━━━━━━━┓
┏━━━━━━━┫机械部国际合作司 ┃
┃ ┗━━━━┯━━━━┛
┃ 批│复
┃ ┏━━━━━┷━━━━━┓ ┏━━━━┓
┃ ┃ ┣━━>┃ 各派出 ┃
┃ ┃IEC、ISO各技术归口单位┃<━━┫ 部门 ┃
┃ ┗━━━━━┳━━━━━┛ ┗━━━━┛
┃ ┗━━━━━━━━━━━━━━┓
┃ 抄送 ┍━━━━━━━━━━━━━━┓ 抄送 ┃代
┣━━━━━>机械、电工、仪表业务管理机构 <━━━━━━┫表
┃ ┕━━━━━━━━━━━━━━┙ ┃团
┃ 抄送 ┏━━━━━━━━━━━┓ 抄送 ┃名
┗━━━━━━>机械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 ━━━━━━━┫单
└━━━━━━━━━━━┛ ┃主
┏━━━━━━━━━━┓ ┃送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
┃IEC/ISO中国委员会秘 ┃
┃书处 ┃
┗━━━━━┯━━━━┛
┏━━━━┷━━━━┓
┃ ISO/IEC ┃
┃ TC、SC秘书处 ┃
┗━━━━━━━━━┛
附件一:一九 年参加IEC和ISO活动情况报告表
┏━━━━━━━━━━━━━━━━━━━━━━━━━━━━━━━━━━┓
┃IEC/TC /SC 主管部门: 归口单位: ┃
┃ISO/TC /SC ┃
┣━┯━━━━━━━━━━┯━━━━━━┯━━━━━┯━━━━┯━━━┫
┃ │ \ 票数 │全年收到数 │当年应投票│实投票数│占百分┃
┃ │文件种类 \ │ │数 │ │比 ┃
┃ ┝━━━━━━━━━━┿━━━━━━┿━━━━━┿━━━━┿━━━┫
┃ │技术活动新领域的提案│ │ │ │ ┃
┃投┝━━━━━━━━━━┿━━━━━━┿━━━━━┿━━━━┿━━━┫
┃ │新工作项目的提案 │ │ │ │ ┃
┃票┝━━━━━━━━━━┿━━━━━━┿━━━━━┿━━━━┿━━━┫
┃ │委员会草案 │ │ │ │ ┃
┃情┝━━━━━━━━━━┿━━━━━━┿━━━━━┿━━━━┿━━━┫
┃ │国际标准草案 │ │ │ │ ┃
┃况┝━━━━━━━━━━┿━━━━━━┿━━━━━┿━━━━┿━━━┫
┃ │国际标准复审 │ │ │ │ ┃
┃ ┝━━━━━━━━━━┿━━━━━━┿━━━━━┿━━━━┿━━━┫
┃ │ISO/DAD │ │ │ │ ┃
┃ ┝━━━━━━━━━━┿━━━━━━┿━━━━━┿━━━━┿━━━┫
┃ │ISO/DAM │ │ │ │ ┃
┣━┷━┯━━━━━━━━┷━━━━━━┷━━━━━┿━━━━┷━━━┫
┃出席IE│派出代表团总数: │参加会议总人数: ┃
┃C或ISO┝━┯━━━━━━━━━━━┯━━━━━━━┿━━━━━━━━┫
┃会议情│ │会议类别 │ TC │ SC ┃
┃况包括│ ┝━━━━━━━━━━━┿━━━┯━━━┿━━━━┯━━━┫
┃在我国│其│成员身份 │ P │ O │ P │ O ┃
┃召开的│ ┝━━━━━━━━━━━┿━━━┿━━━┿━━━━┿━━━┫
┃会议 │中│参加会议次数 │ │ │ │ ┃
┃ │ ┝━━━━━━━━━━━┿━━━┿━━━┿━━━━┿━━━┫
┃ │ │参加会议人数 │ │ │ │ ┃
┣━━━┿━┷━━━━━━━━━━━┷━━━┷━━━┷━━━━┷━━━┫
┃文件资│收到技术资料 收到 件,共 页;翻译 件,共 页 ┃
┃料收发┝━━━━━━━━━━━━━━━━━━━━━━━━━━━━━━┫
┃情况 │发出资料 目录 件.共 页;复制 件,共 页 ┃
┃ ┝━━━━━━━━━━━━━━━━━━━━━━━━━━━━━━┫
┃ │累计收到国际标准共 个,已翻译 个,已出版 个 ┃
┣━━━┷━━━━━━━━━━━━━━━━━━━━━━━━━━━━━━┫
┃填表人 技术归口单位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二:
┏━━━━━━━━━━━━━━┓
┃对新工作项目提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
┣━━━━━━┥ISO/TC /SC N ┃
┃投票截止日期│IEC/TC /SC ┃
┗━━━━━━┷━━━━━━━┛
┏━━━━━━━━━━━━━━━━━━━━┯┯━━━━━━━━━━━━━┓
┃ISO/TC /SC ││分发个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IEC/TC /SC ││分发给O-成员提供了解情况 ┃
┃名称 ││ ┃
┃ ││ ┃
┃ ││ ┃
┃秘书处 ││ ┃
┗━━━━━━━━━━━━━━━━━━━━┷┷━━━━━━━━━━━━━┛
┏━━━━━━━━━━━━━━━━━━━━━━━━━━━━━━━━━━━━┓
┃提案的标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我们支持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中增加这一新的工作项目
□我们同意提案的范围
□我们建议范围作如下修改:
□我们不支持增加所提的新工作项目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我们准备参加该项目的开发(即使投反对票)
□随附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必要时附以有关它们应用的任何陈述。
┏━━━━━━━━━━━━━━━━━━━━━━━━━━━━━━━━━━┓
┃投票的P-成员 ┃
┃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1.填写第一个□时,必须同时填写第2个或第3个□,但第2个和第3个□
不能同时填写。
2.最后一个□,仅在附上我国现有标准,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时填写,
倘不附文件,则不应在此□内做×号。
附件3:对委员会草案(CD)提意见的格式
1.ISO用格式示例
Comments of CSBTS on ISO/TC××/SC××CD××××(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IEC用格式示例
Not for reproduction 2H(CHINA)
Original:English September 1989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ECHNICAL COMMITTEE NO.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UB-COMMITTEE 2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mments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Document:2H(Secretaria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应用须知:①处理CD文件的一般程序是:先收到CD文件,对此提出意见,然后可能收到CD的投票纸投票。但是在IEC/ISO联合导则实施阶段,有的TC(或SC)可能同时分发CD文件和CD投票纸,此时应注意提意见后的投票:如同意票,不要附带意见,即不要在同意的□后面再添加“所附意见见附件”等字样;
如投不同意票,必须写明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纸和投票纸可同时寄发。②CSBTS是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China State Bureau of technical Supervison 的缩写。③本格式也可用于对DIS等文件提意见,只须更换文件名称。④文件号须用国外来件原名称编号,尤须注意IEC仍沿用Secretariat(秘书处)及CD(中央办公室)。⑤如对CD文件无技术性和编辑性意见,也须用类似“We are in fauour ofthe Document .....”字句回复。有投票纸在□作记号者,不在此例。
附件4:
┏━━━━━━━━━━━━━━━━┓
┃对委员会草案的投票 ┃
┣━━━━━━━━┳━━━━━━━┫
┃分发日期 ┃编号 No ┃
┣━━━━━━━━┫ ┃
┃投票截止日期 ┃ ┃
┗━━━━━━━━┻━━━━━━━┛
┏━━━━━━━━━━━━━━━━━━━━━━━━━━━━━━━━┓
┃ISO/TC /SC ┃
┃IEC/TC /SC ┃
┃ ┃
┃秘书处 ┃
┗━━━━━━━━━━━━━━━━━━━━━━━━━━━━━━━━┛
┏━━━━━━━━━━━━━━━━━━━━━━━━━━━━━━━━┓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按照IEC/ISO导则第一部分的2.4.3条,我们同意该草案作为DIS
分发
□我们不同意该草案作为DIS分发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如需要,可加活页作为附件)

┏━━━━━━━━━━━━━━━━━━━━━━━━━━━━━━━━┓
┃投票的P-成员 ┃
┃日期 签字 ┃
┗━━━━━━━━━━━━━━━━━━━━━━━━━━━━━━━━┛
投票须知:
1.此票仅发给委员会的P-成员投票。
2.倘若填第一□时,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见附件2的说明。
附件5:
┏━━━━━━━━━━━━━━━━━┓
┃对ISO/DIS 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连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我们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
□如所提出的
□附加(编辑性或其他)意见
□我们反对,其技术理由在附件上说明
□如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改投赞成票
□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赞成该草案的技术内容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可以单独在第3个□内作×号。③也可以同时在第3和第4两个□内作×号。这表明,如果此后在DIS修正件内接受提出的技术变动,我们将投赞成票。
附件6:
┏━━━━━━━━━━━━━━━━━┓
┃对ISO/DIS修改件的投票 ┃
┃ IEC/DIS ┃
┣━━━━━┯━━━━━━━━━━━┫
┃日期 │ISO/TC /SC┃
┃ │IEC/TC /SC┃
┣━━━━━┷━━━━━━━━━━━┫
┃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 ┃
┗━━━━━━━━━━━━━━━━━┛
为了对国际标准草案的修改投票,各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应在此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将投票纸和所提意见一起寄回中央秘书处(或中央办公室)。 请所有成员团体(国家委员会)投票,有关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义务。
我们赞成对该草案的修改。
□如所提出的
□有附加的意见(仅仅编辑性质的)
□我们反对该草案的修改
投反对票表示赞同按六个月法投票分发的原先的草案,除非这个国家团体原来也是投的反对票---见下面
□我们重申对此DIS最初投的反对票
□我们弃权
附注:

签字:
投票须知:①同意该修改件时,对第1、第2两个□只能选其中之一做×号。②第3及第4□填写的是:a、倘若赞成原先的DIS而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应只填第3个□。b、倘若原先对DIS已投反对票,而且对当初提出的技术变动,又未在本修改件内被接受,所以既反对原先的DIS,又反对现在的修改件,则应同时
在内第3及第4□内做×号。
附件7:
┌━━━━━━━━━━━━━━┐
│对国际标准复审的投票 │
├━━━━━━┬━━━━━━━┤
│日期 │国际标准 │
├━━━━━━┤ISO │
│成员团体 │IEC │
│国家委员会 │ │
└━━━━━━┴━━━━━━━┘
为了在复审现有国际标准时投票,各成员团体或国家委员会应在这个投票纸上填写和加符号并和所提意见一起返回中央办公室或中央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P成员有投票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是否认为这个国际标准是体现当前解决国际应用的最佳可行办法?
是 □ 否□
在对实际(国家或国际)应用技术要求和相应的国际标准规定的要求作一比较后,你是否认为实际做法和该国家标准一致,或者不一致?
是□ 否□
如果不一致,就不一致的实质和理由进行评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赞成在未来5年内仍“确认”该国际标准
□我们赞成“修订”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我们赞成“撤销”该国际标准,理由如下:
签字:
投票须知:填第2、3□时,其理由除中文外,还必须附英文件3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8:ISO或IEC文件投票表决意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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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文件号 │ │国外发出日期: │
│ │ │ │
│IEC/TC 文件号 │ │投票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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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
│ │
│经办人: │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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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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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专业处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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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IEC/IS│ │
│0秘书处审核意见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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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参加ISO或IEC技术会议代表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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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和秘书国 会议日期地点: │
│ │
│ISO/TC SC │
│IEC/TC 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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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号│
│中文: │
│ │
│英文: │
│ │
│ │
┝━━━━━━━━━━━━━━━━━━━━━━━━━━━━━━┥
│国家科委批准项目的文号: │
│ │
┝━━━━━━━━━━━━┯━━━━━━━━━━━━━━━━━┥
│填表人 │主管部门盖章 │
│ │ │
│ │ │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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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参加IEC或ISO工作组的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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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C SC WG │TC/SC秘书国 │
│IEC/TC SC W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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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组专家姓名、性别、职称、工作单位和地址、电话、电传号、传真│
│号: │
│中文: │
│ │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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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1999年12月20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06〕10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后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双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政府鼓励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管企业。

第五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直接负责市辖三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 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均应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二)物业产权单一并由产权人自用的;

(三)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四)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办理现售登记备案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正式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更换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60日完成。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或组建招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按下列规定组建招标工作小组: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熟悉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住宅规模较小的,也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和物业管理实绩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报名费、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中标人确定后30日内,招标人应将报名费退还给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期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相应顺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以上(含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投标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及其他招标书中指定的有效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近年来本企业物业管理的主要业绩;

(四)投标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五)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六)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测算报告;

(七)管理服务分类标准与服务承诺;

(八)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服务方案;

(九)管理服务模式包括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计划等;

(十)档案资料的建立与管理;

(十一)愿意承受的有关奖罚;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将加盖投标人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后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为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启封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截标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逾期送达。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

(二)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招标竞争或放弃招标竞争;

(三)根据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质等级,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正。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招标人在截标期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都应在开标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可委托公证处对开标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物业管理投标评审专家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库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答辩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3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7日内完成。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对未能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可依照本暂行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人: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议承担支付。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在招标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费用可自行筹集,也可经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物业区域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维修、养护、安全护卫、绿化养护、环境保洁等各类服务和管理项目,一次性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标承接管理、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新建物业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