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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6:26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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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船舶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已通航和规划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全省通航河流分为主要通航河流和一般通航河流。
主要通航河流包括:嫩江、松花江、第二松花江、鸭绿江和图们江(含界河)。
一般通航河流是指除主要通航河流、专用航道以外的通航河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制定经济发展计划时,应合理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航道事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航道和航道设施进行具体的管理、养护。

第二章 航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航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主要通航河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般通航河流由所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和养护;
(二)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事宜;
(五)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和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对航道养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七)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
(八)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
(九)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航道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对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江河、湖泊、人工运河、通海航道,应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需要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全省主要通航河流的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一般通航河流的发展规划由航道经过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已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各级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编制各类规划和设计文件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第十条 航道的技术等级,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重要依据。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而损坏或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修复或搬迁,但违章建筑物除外。
在行洪河道上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

第四章 航道的保护
第十三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航道及其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障航道畅通。
航道管理机构在不影响行洪安全条件下,在通航水道上进行正常的航道养护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非法索取费用。
第十五条 在省内一般通航河流航道上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须先征得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在省内主要通航河流的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下列设施,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或审批手续:
(一)修建沿航道的码头、驳岸、护岸矶头、船坞、滑道、水文站、涵洞、抽(排)水站;
(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船闸、隧道、架空电线、埋设水下电缆、临时性拦河坝;
(三)建造渡口、栈桥、锚地,设置趸船;
(四)建造其他对航道有重大影响的沿跨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或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安全通航问题,所需断航的,须经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在断航期间给水路运输造成的损失,应
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受损失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不通航河流或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的位置和条件。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应由交通部门承担。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须取得交通、林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第十八条 对通航河流上因建闸坝、桥梁或其他建筑物,引起航道淤塞,造成断航、碍航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出复航规划、计划或解决办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部门改建或拆除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原有通航条件。
第十九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保证航道和船闸、过木所需通航流量,并应先与交通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大量引水影响通航的,建设单位的动工前应采取补救工程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
门协商,合理分配水量。
第二十条 水力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制定高度运行方案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须先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兴建水利工程造成航道通航条件恶化,危及或损坏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永久改道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通航河流航道的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航运的要求,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和航道的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过船建筑物,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全省主要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GB5683--86《内河助航标志》;
(二)GB568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道管理机构在全省内主要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航标设施、附属设备及辅助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新建和已建桥梁,必须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桥涵标志或河段航标,同时按港监管理机构的意见,增设航行安全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涉及到航行安全的,应设置航标予以标示,设标和管理工作,由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或管理单位对设置和管理航标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有关设备和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航行安全的种植、构筑建筑物行为及在航道上设置拦河捕捞网具和倾倒垃圾、砂石等废弃物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下列通航水域进行对航道造成不利影响的采砂作业:
(一)导致水流分散、流态紊乱和流量分配比例变化的分叉河段的起点;
(二)枯水期助航标志的主航道范围内;
(三)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弯曲狭窄河段;
(四)跨河桥梁通航水域、水下管线禁止抛锚作业水域;
(五)危及航道设施安全及影响航道整治效果的水域;
(六)涉及水利、水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水域。
第二十九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设置标志,或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在港航监督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严重危害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内河浅险河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走偏航道,发生搁浅,影响通航或造成航道堵塞的,航道管理机构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其经费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条 在航道内进行工程建设,竣工后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经航道管理机构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成其限期清除。
第三十一条 船舶、排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我省出海港、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港务费开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航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航道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检查时髯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外,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赔偿损失额4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造成断航或影响通航的,处以赔偿损失额40%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批或已通知也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以内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确需设置专用航标的,应向航道管理机构补办手续;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和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影响通航安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缴纳航道养护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及时报告或未设标示,导致沉船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道”是指我省所辖江河、湖泊、运河和水库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包括国境河流中国管辖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和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递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码头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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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检验在司法会计检验中的应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王义然


秩检验是一种统计检验方法、在数理统计理论中,人们把具有相同性质的统计数据按照一定顺序排列起来,把每个数据被排列位次的顺序数叫做秩,并通过对秩的检验,发现研究对象的统计规律,进而解决科学试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例如,人们对同一试验编制多种方案,进行多次试验,把每种方案每次试验的数据按优劣排序,最后检验各种方案全部试验数据所得的秩的和,以此作为评价方案优劣的依据,从中选出最佳方案。这种方法叫秩和检验,在科学试验中得到广泛应用。各种会计资料也普遍存在着秩的现象,秩检验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完全可以应用到司法会计检验中去。笔者在多年检察工作实践中,注意运用这种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对此总结归纳.论述如下:
一、秩的基本类型和属性
秩是按照事物的性质进行排列所得的顺序数,从理论上讲,事物的性质是多方面的。所以,秩的类型也应当是很多的。但作为司法会计检验实践所经常涉及的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次序秩和时序秩。所谓次序秩就是由各种票据号码自身表现出来的按大小排列的秩。所谓时序秩就是由票据的填写时间表现出来的按日历排列的秩。一般说来,同一检验对象会同时具备次序秩和时序秩。不管是次序秩还是时序秩,都具有以下属性:
1、秩的多样性。虽然秩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但秩的具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首先,会计凭证可分为编制凭证和原始凭证,所以,司法会计所检验的秩既有原始凭证的秩,又有编制凭证的秩;其次,合同契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利用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所以,司法会计所检验的秩应当包括合同契约的秩;其三,经济学知识告诉我们,商品交换具有二重性,它既是商品空间位置的转移——物流,又是商品价值形态的转换——商流,而且二者是相对分离的,所以,司法会计所检验的秩既有商品空间位置转移手续——发货票、运费结算单上的秩,又有商品价值形态转换手续——收据、支票、汇票上的秩。如此等等,秩的多样性是显而易见的。
2、秩的连续性。秩的连续性是指如果把同一种秩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起来,所得到的便是一串连续的自然数。应当指出的是,次序秩和时序秩的连续性都具有分区段连续的特征。次序秩会因为开票人打乱了票本的先后使用顺序而呈现出跨越性区段连续,时序秩也会因为年度月份的划分、节假日和未发生业务的空白日的间隔被分解成若干个区段。
3、秩的相关性。秩的相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一种票据上的时序秩和次序秩其连续性是相互关联一致的,次序秩小的票据,其时序秩也小,次序秩大的票据,其时序秩也大。不同的只是时序秩会因同一天发生多笔业务而出现重叠,增长速度低于次序秩。二是同一类业务在不同票据上的秩,其连续性也是相互关联一致的。如保险部门保单上的秩和保费收据上的秩,其连续性是一致的。
二、秩检验的方法步骤
以上所述秩的连续性和秩的相关性,都是指正常情况下秩应当具有的属性。犯罪分子侵吞国家、集体财物,常常在各种票据上做手脚,这就必然会引起这些属性的改变。秩检验的任务就是从这些属性的改变中发现犯罪的踪迹,运用检验、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秩检验的方法可分为归类、排列和分析评断三个步骤。
l、归类。在会计工作实践中,会计资料是按照会计科目分类整理的,每个凭证后的附件可能有若干张,票据可能有若干种,在编制凭证时,对各种票据的排列顺序是不作任何考虑的。所以,它们的秩是杂乱无章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直接在装钉成册的会计资料中直接进行秩检验是根本不可能的。因而,必须对检验对象进行归类。归类的方法是把需要检验的票据从纷繁的会计资料中检索出来,逐一列表登记。因为归类的目的是进行秩检验,所以登记的内容只包括次序秩和时序秩.其他内容均可省略。归类一般是把同一单位开出的同种票据作为一类。归类时要注意秩的多样性,认真分析案情,选择最适合秩检验的那种票据作为检验对象。
2、排列。很显然,被归类登记的票据的次序秩和时序秩,其先后顺序只是被检票据在会计资料中原有顺序的再现,还是杂乱无章的,仍不能直接进行秩检验,还必须进行再整理。即把已归类登记的次序秩和时序秩按次序秩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起来,重新登记。排列时应当注意,次序秩和时序秩的对应关系要保持不变,被检票据所在的凭证号码也应注明,以便下一步查核。
3、分析评断 分析评断就是对排列好的票据的时序秩和次序秩进行检验,从秩的连续性和相关性方面,发现异常现象,把异常票据筛选出来。一般说来,本单位开出的收款类票据,在次序秩连续区段内出现间断点则视为异常;本单位开出的付款类票据,在次序秩连续区段外出现个别孤立的次序秩或秩的相关性被破坏则视为异常;外单位开出本单位付款的票据,如果次序秩有较强的连续性则视为异常,特别是那些次序秩连续、时序秩不连续、时间跨度大、甚至时序颠倒的票据,是不可忽视的异常现象。分析评判阶段,要把发现的异常情况写出分析意见书或检验报告,提出对异常票据的查证方法或应做的其他检验。
三、秩检验的作用
秩检验作为一种司法会计检验方法.看似繁琐,实是大巧若拙。它可以在不接触当事人的情况下就发现问题症结,抓住要害,为突破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最适宜对一个单位帐目进行全面审查尚无特定目标时采用。对有些案件来说,秩检验是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唯一有效的方法。秩检验的作用主要表观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发现收入不记帐的问题。有些单位主要从事销售类业务,需要本单位开出收款类票据,有的销售或财务人员,在销售商品办理结算手续或记帐过程中,采取藏匿或销毁收款票据的手段,截留收回货款贪污自肥。这种作案手段,破坏了入帐票据次序秩的连续性,只要检验次序秩,发现间断点,就能把问题揭露出来。
2、可以发现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的问题。一些有收购类业务的单位,大量使用本单位开出的付款票据。少数人内外勾结窃取本单位票据、私自填写盖章,冒领货款。这种犯罪手段反映在会计资料中,就会出现在次序秩连续区段外有孤立的次序秩,或次序秩和时序秩的相关性异常。有些业务人员在采购业务中,经常接触外单位开出本单位付款的票据,往往会采取从有关单位索要或窃取空白发票私自填写,分批分期入帐报销的手段,进行贪污。这种犯罪手段反映在会计资料中,就会出现次序秩连续而时续秩不连续,时间跨度较大,甚至时序颠倒等现象。对以上两类问题。只要检验秩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就能一目了然。有时,哪怕检材只有三两张票据,只要存在上述情况,就能说明问题。
3、可以发现某些虚假入帐手段。揭露攻守同盟。笔者曾查处一起案件,被告甲为窑场乙提供低价柴油,无偿从窑场拉砖价值四千余元、双方订立攻守同盟后,窑场用未启用的票本为甲虚开了发票,并把发票的记帐联加在已装钉成册入过帐的会计凭证中,又从该凭证挑选出合计金额与这张发票相等的三张发票撕掉,使凭证金额保持平衡,掩盖了未交款假入帐的事实。调查中,经审查窑场帐目、对凭证附件进行秩检验,发现在发票次序秩连续区段内有三个间断点,后加入的一张发票次序秩孤立,且记帐凭证注明的附件62张,实际只有60张, 这就完全证实了撕掉三张加入一张的事实。攻守同盟土崩瓦解。
4、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的发生时间。有些受贿案件或挪用公款案件,案发后罪犯亲友将受贿或挪用的款项退回原单位。并让这些单位开收据时写案发前的时间,掩盖犯罪事实。如果这类收据是从正常使用中的票本开出的,我们只要检验与这张收据次序秩相邻的两张收据的时序秩,就可以证明退款时间。真实退款时间应当在上下相邻两张收据的时序秩之间。笔者把这种方法称为“两边夹”原理,这种方法对确认退款时间,认定案件性质是很有帮助的。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秩检验是一种科学的检验方法,不仅有牢固的理论基础,而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良好的实际效果。把它作为一种基本方法,应用于司法会计检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香港政府资产的决定
国务院

(1997年6月26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决定: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1997年7月1日起接收和负责审核原香港政府的全部资产和债务,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自主地进行管理。



199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