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6:07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水利电力部 卫生部 劳动部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安全用电工作防止人身触电伤亡的联合通知(摘要)
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劳动部



今年以来,各地人身触电伤亡情况比较严重。
根据辽宁省的资料分析:触电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很多工矿企业没有电气安全工作的规程制度或有规程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其次是电气设备有缺陷或安装不合规定,又未及时消除。例如电线破旧、绝缘不好、漏电、断线等。第三是缺乏电气常识。
另外尚有某些单位对触电后的急救处理方法不当,较普遍的是进行人工呼吸法的时间太短,有的甚至不进行人工呼吸急救,而注射大量的不适当的强心剂,因而触电伤亡率较高。卫生部对触电急救处理方法,曾先后以(57)卫医字第242号文及(58)卫医字第231号文通知各
地,但从执行情况来看,仍未能引起各医疗部门的重视,这个教训应该深刻记取的。
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工农业生产电气化程度的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使用电气的范围将越为广泛。为了保护人身的安全,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及降低触电死亡率,必须从预防触电和触电后的正确急救两方面着手。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几项意见:
一、关于预防触电事故方面
应根据本地区用电的具体情况,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特别在雨季中抓紧以下工作。
1.督促与协助工矿企业贯彻执行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与制度。对于没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制度的企业要协助其建立;对于已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制度而不严格执行的企业,要督促认真执行;并要对企业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教育。
2.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进行一次检查,特别对于容易接触和经常使用的电气设备如电钻、行灯、电风扇、马达、电熨斗、台灯头、电线等,要经常进行检查试验和修理,并采用一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进行广泛深入的用电安全与触电急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标语、图画、照片等通俗生动的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形式和方法如电台、报纸、刊物、电影、幻灯、展览会、科学讲座等等进行宣传,普及电气知识。
二、关于触电后的急救处理方面
1.若发现有人触电后,应立即将触电者脱离开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有:(一)切断电源,如拉开刀闸、保险盒等;(二)用干木棍挑开电线;(三)站在干木板或木凳上拉住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以上三种方法以最快者为先。但触电者未脱离电源之前,救护者切不可用
赤手拉触电者的肉体,以免触电。
2.触电后引起的昏迷和死亡的主要病理变化是心室纤维性颤动及呼吸麻痹(或呼吸中枢衰竭)。因此,最有效的急救处理是人工呼吸法。当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人应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解开上衣和腰带(注意保温),立即进行持久不断地人工呼吸,直到触电者恢复正常的自动呼吸
或确定已经死亡(如出现死斑)时为止,一般约需四小时。在使用其他急救办法的同时也不应放弃人工呼吸法。
3.进行人工呼吸的同时,也可以采取机械方法如用氧气口罩或氧气袋施以压力,吸入氧气或氧气和含7%二氧化碳的混合气。这对恢复正常呼吸机能有很大的帮助。
4.急救药品可酌情应用适量的呼吸中枢兴奋剂如克拉明(Coramine)。
5.肾上腺素(Admenlne)等刺激性药物,能促成心室纤维性颤动更加恶化,所以对触电者禁忌使用。其他强心剂如洋地黄(Digitalis)、醋醯胆素(Acetlebaline)、安钠加(CaffeineSodinmBenioate)、维他康夫(Vit
acampdos)等亦不宜使用。
以上触电急救处理意见,是过去的经验,各地应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加以应用;并不断总结实际经验,提高触电急救的效果。
以上,希各地尽速转知所属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如卫生系统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等;劳动系统的局、科;电业系统的发电厂、供电、营业所、站等)认真执行。
此外,并建议有关宣传及科学研究部门,能经常宣传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常识以及研究触电后的最有效急救措施。



1959年8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件)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系统学习、深入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管理的重大意义
“十二五”期间是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增加13亿立方米”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推进林业各项改革和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立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采伐管理作为森林资源经营和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考核目标、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不断提升采伐管理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为如期实现“双增”目标,推进林业各项改革,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做好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并规范管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同级人民政府,依据森林资源的实际,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并报我局;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采伐限额由各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分解落实到各森工企业局等单位。在分解落实过程中,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经我局核定后,只能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
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经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具体办法由我局制定;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海南、新疆和建设兵团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集体林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划为商品林的天然林除外。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我局批准后,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其中,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下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下年度1月31日前汇总后报我局备案;采伐天然林500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单报单批。
三、深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是创新森林资源管理体制,转换森林资源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要继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重点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总结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以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内容的试点工作,系统总结符合当地森林资源实际的可持续经营模式,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采用科学方式,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因地制宜地实施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的森林采伐是培育森林资源、改善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的重要手段和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保障。已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要抓紧完成方案的编制,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各地要结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抓紧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力争在5年内完成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的编制,省级规划报我局备案。
四、全面加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采伐管理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十二五”期间要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其2011、2012、2013年的木材产量分别为:内蒙古森工集团110.0、110.0、110.0万立方米,吉林森工集团146.0、131.7、117.5万立方米,龙江森工集团140.0、114.7、89.4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业集团72.0、64.3、56.5万立方米。同期,内蒙古岭南八局的木材产量分别为17.0、14.8、12.6万立方米;吉林四个森林经营局的木材产量分别为19.7、18.1、16.5万立方米。纳入《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黑龙江大小兴安岭林区要全面停止主伐。
各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发3号文件确定的木材产量和采伐类型组织木材生产,严禁超采;要加大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提高伐区调查设计精度;我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严格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对伐区调查设计不符合规定和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森工企业局在特殊情况下,确需跨年度采伐作业的,跨年度日期不得超过10日,并要经省级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我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认定。
五、严格规范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
低产低效林改造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产出水平为目标,严格按照《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等标准认定改造对象。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产低效林改造的监管,做到“五个确保”:确保改造对象认定准确,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确保林地利用由低产低效提升为高产高效。
六、大力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
各地要依据《全国木材(林业)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现有木材检查站进行调整,不断完善木材运输检查机制。要理顺木材检查管理体制,木材检查站应当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限;全国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和木材运输管理系统,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要将木材检查站的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凡无经费保障的,应当予以撤销。各地要根据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对新建扩建年消耗林木蓄积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我局备案。
七、不断强化采伐限额监督检查的执行力
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各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告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我局每年对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建立检查结果新闻发布制度,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各地要加大对检查结果反映问题的整改力度,依法处理违法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我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监督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嘉兴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秀城区建设与交通局、秀洲区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建设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住宅为主的单位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秀城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秀城新区、秀洲新区规划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熟悉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业务的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并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开发建设工程应当首先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单顶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一) 建设工程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 建设工程经建筑业管理部门备案或经建筑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王) 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节水设施等,经市城建管理部门验收;

(四) 小区及住宅组团的命名和幢号编制经地名管理部门正式确定;

(五) 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验收;

(六) 人防、供电、供热、邮政、通讯、消防等设施经相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七)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除经批难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达到符合使用要求,并已取得由各职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二) 住宅小区内所有施工机器(具)、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

(三) 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四) 住宅小区四周界限与小区外相连的道路、人行道、河道、围墙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满足居住区居民生活和通行条件;

(五) 住宅小区内各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六) 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七)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已按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小区开发建设总结;

(二) 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所有单体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各类地面、地下线路、管网图纸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档案资料;

(三)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专业单项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四)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及物业管理情况材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每期验收面积原则上应达到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申请分期验收的组团,应按规划总布、单体设计标难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嘉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 房地产管理处应在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发出验收与否通知单,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评定。

(三) 验收评定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部分,验收评定后,由验收小组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报台和综合验收意见书。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各专业验收部门。

(四) 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或实施分期验收合格的组团,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嘉兴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后,可办理有关房屋交付使用和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按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内容意见和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后将整改内容重新申报复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难,建成或基本建成后不申报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擅自分期或逐幢办理交付使用的,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将综合验收成分期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建小区,除已办理交付使用的房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8月6日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嘉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