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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2:47  浏览:9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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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1958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今年5月12日司行字第40号“关于再审案件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我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只须改判刑期(在认定事实上并无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如无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必要,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送达当事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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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法的适用范围

韩召峰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的范围。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民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到法律明文废止和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效力,是民法在时间效力的上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分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稻穗地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根据在于:当法律沿未制定出来时,不得要求人们把未来的法律作为自己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如果 人们按照现行的法律浮厝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未来的法律所否定,这既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是,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零售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的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由于制定、分布民事法规的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这大体上的有两种情况:(1)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中央机关制定并分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使馆,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这了是我国国家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2)凡属地方各级政府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在其他区域不当生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我国民法对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有两种例外;第一,根据我国缔结或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饿 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夭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往往在我国的,而不适用我国民民法。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二五眼我国认可的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规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规定》和《涉密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各代管单位:

  现将《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密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各代管单位严格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密码电报、传真电报、传真机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密码电报是指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电报,包括经密码加密后译发、传输的文件、信息、资料等。密码电报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三条 传真电报主要是办理不涉及保密内容的紧急事项。

第四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分为“特急”、“加急”、“平急”三种。需要一两日内办理的紧密事项发特急电报;三至四日内办理的紧急事项发加急电报;时限稍缓的事项发平急电报。十天以后要办事项一律不发电报。

第五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撰写。

(一)撰写电报稿应使用办公室机要室统一制发的专用电报纸,要求字迹清晰无误,内容简明扼要,各项栏目标注准确,用打印机或钢笔(黑墨水)书写。

(二)发电稿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密码电报应注明密级、保密期限。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明密混用。

(三)发电报应有标题;发报日期按领导签发的日期填写;单位发电报应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

第六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签发。

(一)以州政府名义发的电报由主管秘书长审核签发,重要的送州政府领导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的电报由办公室主任或主管秘书长签发。

(二)有关外事内容的电报应先送州外事办主任审阅签字后再送有关领导签发。

第七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递传。

(一)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签发后由办公室机要人员审核并发出。

(二)密码电报由机要室人员直送州委机要局发出;传真电报送州政府信息中心发出。

(三)会签的电报(明密)必须经机要室统一登记编号,由机要人员送达。

(四)密码电报、传真电报送州委机要局、州政府信息中心发送后一律不退原稿。

第八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阅办。

(一)州委机要局送我室的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签收、登记、编号、分发。

(二)凡属需要办理的重要电报,由秘书长提出处理意见或签批后,送州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科室。普通业务电报由机要室直接分送有关部门、科室办理。

(三)绝密级电报由机要室直接送州政府领导阅示。

(四)各科室、各代管单位在取回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后,要严格履行登记、编号、阅处手续。

(五)阅处密码电报必须在办公室阅办。

(六)密码电报不得私自复印和抄存;确属工作需要,应报请主管领导或发电单位批准,由机要室统一复印再登记、编号、保存。确需摘抄的密码电报,要摘抄在保密委员会制发的保密本上,并注意保管,用完后交机要室统一销毁。

(七)密码电报需要在内部刊物刊登、发表或改用文件形式转发时,必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并隐去“密码电报”或“密传”等字样。

(八)密码电报、传真电报应按来电所注明的“特急”、“加急”、“平急”和电报内容,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时间办理。机要室对重要电报要建立催办制度。

第九条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管理

(一)办公室机要室人员专门管理密码电报、传真电报。

(二)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收发、送阅等均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密码电报要放在保险柜内保存,对经管的电报要定期检查,发现丢失和泄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经管电报的人员调动时,要对所管理的电报进行认真的清点,签字交接。

(三)电报的立卷归档。业务电报由业务部门、管室以文电合一的要求来立卷归档;非业务性电报由机要室整理立卷归档,对重份电报应退回机要室处理。

(四)办公室机要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代科单位、各科室电报的管理情况。

第十条 传真机的使用与管理

(一)各单位使用传真机必须经邮电部门批准安装,发给入网证后才能正式使用。

(二)传真机要有专人使用管理并建立传真记录。

(三)禁止在无保密设备的传真机上传送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

(四)在使用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通知时,应将本单位名称、电话号码标注清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密文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密文件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文件的收发
(一)接收国家涉密文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

(二)分发涉密文件,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三)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机要室保密人员拆封。
  二、涉密文件的传阅

(四)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五)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六)进行阅读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档案室,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机要管理人员在场。有权限使用绝密级文件的领导确需使用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其它密件文件应当天交回,不得带回家或其他公共场所。

(七)借阅秘级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档案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八)密级文件,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确需复印、摘抄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三、涉密文件的归档

(九)档案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做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应分类立卷归档,并于次年3月底前把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秘件等进行清退或立卷归档。

(十)国家秘密的标志只有密级和标识符“★”,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认定。

(十一)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绝不允许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