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侵占罪案件司法困境的应对措施/李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00:12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中的第一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侵占罪案件的比例很低,这并非是因为侵占罪的发案率很低,而是因为侵占罪案件自诉人启动追诉非常困难,自诉人很难获取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的相关证据,而且还面临被告人携带款物逃匿的风险。因此,侵占罪案件的刑事司法在实践中陷入诸多困境。各地法院在审理侵占罪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在立案审查阶段证据标准过于严格,多数案件无法得以立案,被害人权益损失无法经由诉讼获得救济;另一方面,法院在司法为民的宗旨下,也试图以各种方式帮助侵占罪案件被害人追回损失,这些措施有的合理有效,有的可能有违法之嫌。如何应对侵占罪案件的这一司法困境,充分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困扰刑事法官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简要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合理利用法官的庭前审查与证据调查职权

庭前审查与证据调查是法官在侵占罪案件中司法权行使的具体形式。法官通过庭前审查,得以排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于符合制度目标的案件中来,并通过证据调查查明事实真相,适用法律实现个案公正。因此,法官庭前审查与证据调查权于侵占罪案件能否经由司法途径解决意义重大。

与公诉案件的庭前形式审查不同,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其庭前审查是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法律及司法解释要求自诉人应当提交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同时,在立案之后,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庭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也就是说法官应当审查自诉的启动是否有一定的证据基础,以防自诉人滥用诉权,随意启动追诉活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过于严格地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责,有的甚至以定罪的证据标准对侵占罪案件的立案进行审查,从结果上间接剥夺了诸多侵占罪案件被害人应有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故而应合理把握侵占罪案件庭前审查之度,做到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够充分维护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诉讼权益。

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在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制度下是案件事实查明的关键。在典型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下,法官有责任运用职权进行庭外调查以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这种庭外调查不仅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休庭进行,而且可以在庭审准备阶段实施。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10条规定“审判长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凭自己的荣誉和良心,采取自己认为有助于查明真相的任何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项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而且,在自诉程序中,德国仍然适用职权调查原则,法院在自诉程序中仍需自行讯问、调查,亦即其必须自行负责以获取作为裁判基础之事实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认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但是为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强化控辩双方的庭审对抗,更加注重对法官被动性的维护。这种庭外调查权只能是在庭后调查而非庭前调查,是对证据存疑调查而非任意调查。然而,法官的这一被动性的角色期待主要是为公诉案件而设定的。在侵占罪案件中,被害人既缺乏调查取证的手段,又不可能获得公诉机关的起诉支持,法官作为这一领域仅有的公权力代表,如果仍旧固守公诉案件中的角色期待,其结果往往是置被害人司法救济于不顾。因此,在面对证据不充分的侵占罪案件时,刑事法官虽被动但应发挥主观能动,在证据存疑或者自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审判职权,调查收集必要之证据,以实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


二、注重运用调解,促进刑事和解

在侵占罪案件中,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不仅是化解当事人双方纠纷的法定机制,而且也是化解侵占罪案件司法困境的有效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侵占罪案件中的调解并不仅限于诉讼中的调解,也体现于诉前干预措施。

诉前干预是指在侵占罪案件立案审查阶段即指派法官围绕当事人双方间的纷争开展调解工作,司法权在诉前提前介入并干预,以非诉讼化的手段解决纷争。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侵占罪案件所采取的诉前干预有一定的实际效果。部分侵占人震慑于法院权威以及追诉活动启动后可能的不利后果,经由调解在诉前即及时给付了所侵占的款物,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诉讼启动后审判资源的浪费。司法权对侵占罪案件的诉前干预类似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其处置的对象也是受害人可以处置的侵占罪案件。

除此之外,如果侵占罪案件追诉活动得以顺利启动的话,法官也注重在审理过程中以调解或者当事人双方和解的方式结案。尤其是在指控的犯罪证据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从裁判的社会效果着眼,法官不宜直接以证据不充分而驳回起诉,或者径行裁判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在此情形下,法官依职权适度发挥主观能动,借助一定的司法智慧,依法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得到被告人的认罪,于侵占罪案件司法困境的缓解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建立侵占罪案件的司法协作机制

司法实践中,为解决侵占罪案件审理中的证据问题以及被告人归案问题,法院会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侵占罪案件处理的司法协作机制。鉴于侵占罪案件与属于公诉的财产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案件,被害人在案件突发之后也并不明确自诉与公诉的区分,多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协作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后先予立案侦查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控制嫌疑人,如公安机关可以比较明确地判断案件属于侵占罪的,应通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移交法院,同时法院在决定立案后即出具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避免被告人逃避审判下落不明的情况发生。对于公安机关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侵占罪的案件,可先以公诉案件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在审理阶段确认应当为侵占罪的,可告知被害人及时提起自诉并借助于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以及对被告人的控制展开审判工作。

在司法权与侦查权建立起来的协作机制中,司法权尽管表现出极大的积极性,直接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并出具逮捕决定书,或者在公诉机关起诉后发现案件属于侵占罪而改变定性,但是从司法权的运行规律来看,司法权在协作机制中并没有明显违背诉讼规律之处。法院接受案件的前提是被害人已经提起自诉,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法院有权在认为被告人有脱逃风险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种协作式的司法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被告人及时到案的问题,而且也借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及时收集指控犯罪的证据。综合来看,协作机制的建立于侵占罪案件司法困境的缓解乃至破解极有意义。

然而,协作机制毕竟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途径,对于个别影响恶劣或者具有特殊原因的侵占罪案件,法院可能直接以协作之谊要求公安机关以公诉案件侦查并逮捕犯罪嫌疑人,待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之后再行变更定性。此举看似符合协作机制,但从本质上来讲却置法院于主动追诉之地位,违背了起码的诉审分离原则,从司法的长远利益来看并不可取。因此,在实践中当谨慎开展此司法协作机制,并确保司法权在其中的权力运行始终符合司法规律的要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狱政管理科学化论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摘要: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实践狱政管理科学化必须正确理解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认识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理性对待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与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切实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

以改造人为宗旨,不断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是新世纪中国监狱继承传统、开拓创新的重要战略举措,这一战略的稳步实施,有赖于监狱工作从各个层面上广泛推行,其中,作为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的狱政管理,其科学化程度如何,不仅从根本上制约着狱政管理自身的质量与效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狱工作的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社会化。所以笔者认为,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首要之义在于狱政管理科学化。
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内涵
狱政管理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所谓狱政管理科学化,是指狱政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狱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它的内容、要求及其实现所标定的内涵与中国监狱工作的传统、现在以及未来发展状态下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狱政管理科学化具有相对性。在应然性上,它不应该仅是一种对狱政管理工作的前瞻,还应当是监狱工作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应然状态。其中最核心的因素有两个方面,即科学的狱管理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狱政管理精神。科学的实质在于理性和求真。“科学就是用理性方法去整理感性材料。”(参见刘尧《关于教育评价学理论体系的思考》[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第91-93页。)“我们可以最广义的把科学定义为理性活动。”(刘尧《教育评价及相关概念之辩析》[J]《中国教育评估》2003年第3期,第16-19页。)科学进化的历程就是理性分析取代盲目崇拜的结果。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就是要使狱政管理工作首先合于理性,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从工作开始时的组织设计一真到最终的结果核审,每个环节都应处于理性的指导和控制下;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一贯强调的科学态度。哲学家罗素指出:“科学的实事求是,是指把我们的信念建立在人所可能做到的不带个人色彩、免除地域性及气质偏见的观察和推论之上的习惯。”(陈新汉著《社会评价论》[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会,1997年版第153页。)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又一层含义就是我们的狱政管理工作应该不因人异、不因地差地做我们能够做到、应该做到、不可以不做、必须做好的工作。两个核心因素是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统领,决定着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各个具体方面:
1、狱政管理思想的科学化。狱政管理思想要与人类刑罚文明的进程相一致;要从片面强调专政与管治思想向富有人性化的管理与服务思想转变;要符合现代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要在传承传统、扬弃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2、狱政管理机制的科学化。狱政管理的机制要根据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各个层级的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组合;专职化人员工作职责;科学地划分职能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职能互补。
3、狱政管理程序的科学化。在自由刑的整个行刑过程中,狱政管理发挥着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激励和控制等作用,贯穿于行刑过程的始终。因此,必须设计合理的管理流程,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狱政管理的运作效应。
4、狱政管理手段与方法的科学化。狱政管理要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理性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中具有普适性的手段与方法,运用于对罪犯的安全防范、三分工作、信息处置和激励管理,强化管理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二、狱政管理科学化的价值
我们所以致力于狱政理科学化,不仅是当前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而且为监狱工作今后发展走向所要求。
1、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三个代表”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思想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集体智慧的凝聚。它源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实践,又高于实践,必将对社会主义今后的建设事业产生重大的指导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展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必然要求我们在监狱工作中,率先以狱政管理为着力点,本着马克思主义“科学管理是生产力”的真理性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使狱政管理在监狱工作中最具典型性、最有代表性地生动体现监狱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最直接地实践“三个代表”的第一要求。
2、狱政管理科学化是监狱开展政治文明建设成就的集中概括。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我们党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目标之后,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明建设系统工程。这里的政治文明,是指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在政治活动中形成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结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等方面的有益成果。在国家由一元结构的政治社会转向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二元并存的结构格局以来,政治社会拥有的公共行政管理的文明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狱政管理是社会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个部分,也是其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管理对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民,而是被我们称之为弱势群体的罪犯公民。文明管理是狱政管理的一项原则。从政治文明的高度解读狱政文明管理,就是要求我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制度科学;运作罪犯改造的环境净化、设施先进;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文明、科学;罪犯合法权益得到尊重与切实保障。狱政管理科学化既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前提,也是狱政文明管理的内容与载现。
3、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刑罚经济的必然要求。刑罚经济是与自由刑相伴生的一种刑罚要求,特别是在教育刑融入自由刑行刑过程之后,怎样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实现由社会、受害人与侵害人权益构成的复合正义,如何保证罪犯必然受到法定惩罚,同时也只受到法律该当的惩罚,并在刑罚的过程中,最充分地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一直成为引人重视的刑罚话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主张:“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并由法律规定的”。([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刑罚经济是对刑罚活动的一种定性要求,其实质就是刑罚谦抑的价值理念。刑罚经济也是对效能的设定。它否定低效能的刑罚活动,主张把法定的、该当的刑罚恰如其分地施加于受刑人。如何做到刑罚的谦抑与保证刑罚的效能,一个最基本的方面就是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科学的狱政管理活动与过程、严格依法行刑、杜绝法外施刑;合理使用行刑资源,杜绝资源浪费;兼顾复合正义,防止惩罚与改造的过剩与不足,从而保证惩罚与与改造的质量,达致行刑效率的最优化。
4、是适应当代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罪犯的权益维护与保障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国与国之间进行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新中国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仍企图以罪犯人权为借口,动辄向我国进行政治发难。为了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大力推进狱政管理科学化,以富有人文色彩的监狱环境、富有人道的狱政管理、富有人性的罪犯改造、富有成效的改造效果,向世人展示我们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并不仅仅停留于对罪犯基本权益的当前维护上,而是立足久远,从长计议,由特殊公民向普通公民延伸,以人性化改造为举措,向罪犯改造要权益,向改造效果要保障,以远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改好率,回应西方对我国的人权攻击,蠃得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的主动。
三、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突破口
新中国以来的狱政管理,以科学管理为原则,在狱政制度、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环境等方面,积极进行了大量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实践探索。以今天的科学视角来研读这种历史的探索活动,也许这些活动从总体上都还只是有待于科学演变的事物,但其中不乏狱政管理的积极成果。如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狱政管理原则;在罪犯改造问题上的“三象”要求;改造罪犯的“三个延伸”;对罪犯进行“三分”的工作;为正确奖惩罪犯进行的记分考核;创建特殊学校与监狱区文化建设;《监狱法》的出台;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警民联防的社会化安全防范机制等,继承与吸收这些有益因素,正是我们今天讨论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基础与平台。
当然,我们更应当清楚,当前的狱政管理科学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狱政管理工作的高标杆定位,是对狱政管理工作突破传统与现状的新要求,因此要理性地审察狱政管理工作的传统与现状,找到狱政管理科学化实践的突破口。
1、狱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不少制度成就,但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狱政管理活动中的人治权威影响仍难根除。依法治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强调法治、履规,排斥着人治、任意。但少数民警不认真思考如何依制度办事,依规范管理,却总是努力营造个人权威,习惯于自己说了算,以人治代替法治。法治被曲解为是用法的威严去治、去吓犯人、去树、去立自己的威信。
2、监狱的器物建设经过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活动的洗礼,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物态包括建筑与设施离现代科学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科学含量偏低。一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不少监狱条件仍很简陋,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现代科技手段如闭路电视监控、红外线报警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只闻其名、不见其影。二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一些监狱建筑与设施在追求物质现代化的同时,并没有做到与现代行刑理念相同步。在人类刑罚史上,刑罚理念创新推动的每一次刑罚变革,如宾洲制、奥本制以及我国清末的监狱改良活动,都首先体现在监狱建筑设计的革新上。我国当前监狱建筑的每幢楼房都包含了许多功能,但组合而成的建筑群从整体上看,封闭有余,显现的主要是监狱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的地位,而罪犯由获得阳光的天赋权利而生成的户外活动权却缺少应有的建筑设计;各个监狱建筑虽有功能上的分工,但是这些分工不能适应罪犯类型分类、分级处遇的需要,在一个监狱,尽管有若干监区、分监区的划分,而监狱建筑只能体现出罪犯分类和分级处遇的一般性。
3、监管安全工作抓得非常着实,但存在的着这样几个需要突破的方面:一是安全理念问题。为了保证监狱的改造安全,狱政管理过程中,有些监狱偏重于监狱安全的静态性,只许罪犯“规规距距”,人为地阻却民警与罪犯的在许多情况下的良性互动,忽视了监狱安全的本质在于动态性,以及对于绝大多数可改造和求改造的罪犯而言,秩序与安全,其实也是他们的需要,他们可以也应当是自觉维护秩序与安全的一种力量。二是安全资源配置问题。为了实现静态的安全,一些监狱不惜成本、不计代价,让民警严防死守,天天警钟长鸣。安全固然重要,需要确保,在适量资源发挥作用足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过量地投入资源、混杂资源的效用,不仅会带来资源的浪费,而且会造成内耗。三是防范重点的问题。在不少监狱“管人头”防逃跑的措施设施相当得力和完好的情况下,罪犯的逃跑已实现多年的零指标,安全防范工作尚未能及时由防逃跑转向防罪犯安全生产事故、罪犯人际矛盾突发重大事件、以及罪犯心理异常突发重大事件。四是制防缺乏应有的地位。安全防范工作,监狱一般重在人防、物防、技防,对制度防范的价值认识不足。相对于人防、物防、技防来讲,制防是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人防、物防、技防能够协调运行的保证。目前,在整体上,监狱缺少具有系统性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监狱法》对安全防范工作的认识仅止步于警戒。
4、罪犯的考核与奖励,定量计分,量化考核,而量化的科学性不足。我国当前对罪犯考核与奖励的依据主要是百分制考核,以计分考核确定改造成绩,以改造成绩决定行政与刑事奖励。考核的量化便于把工作做得精细,但并不是每一项考核都可以量化,如罪犯思想改造,只适宜定性分析,不适合量化考核,人为给定分数易于带来弄权与主观随意性。罪犯的劳动改造分应占有适当的比例,但不能一味地唯劳动数量与质量是举。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可以与罪犯对监狱经济的贡献价值正相关,不能完全体现出罪犯真实的改造程度。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不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是基于改造的需要,因此在劳动的过程中,罪犯的劳动改造评价除了定量考察他的劳动数量与质量外,还应定性考察他的劳动态度、劳动技能、身体状况。另外,罪犯奖惩时,同样的改造成绩,在不同的地区会产生不同有时还相差较大的改造奖励,这让人难以理解,为什么同样的法律规制在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的操作下,就会有评判结果的非同质化呢?
5、罪犯劳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是促进劳动改造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唯生产的管理在变相地蚕食着生产过程中的狱政管理。监狱生产是为服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而实施的改造形式,监狱生产在客观上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不应是监狱生产的指标追求。充其量只应在生产成本上尽可能地进行成本节约,避免浪费。然而当前监狱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生产的任务非常繁重。狱政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主要帮助着监狱生产,并在向生产管理异化。狱政管理所肩负的对罪犯的惩罚与矫正、养成任务,变相地体现为劳动的强制与繁重、劳动岗位的适应、狱内劳动技能的提高,而罪犯的罪错意识转变、非常态行为的矫正、社会化思想与行为的养成,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训练。
6、“三分”是对狱政管理科学化的积极探索,但“三分”流于表层,有待于细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监狱开始了分类改造罪犯的实践探索,并逐步总结形成了“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工作。“三分”工作为狱政管理的科学化提供了思想基础,但迄今为止的“三分”工作在“分”的问题上显得过粗。罪犯分类只能从性别、年龄和刑期上进行感性分类,在一个具体的监狱,无法根据罪犯的素质、危险状况组织实施理性的分层。没有这样一个前置的理性分层,罪犯的分管其实只能还是一体化管理,体现不出管理的层次。分教工作同样要取决于对罪犯的科学分类。目前监狱一般只能从文化教育方面,根据罪犯文化程度的差别分别进行文化教育,无法针对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专门性的思想行为疏导与矫正。
7、罪犯权益的尊重与保障是狱政管理的热点、难点,也是警囚矛盾在狱政管理中的焦点。狱政管理应当切实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什么是罪犯的应有合法权益,仅靠法律列举是不足以详尽概述清楚的,本着自然法的法则,许多权益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应当有权,但是许多公民权利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当自由不在身边时,这些权利的行使就发生了困难,如罪犯的婚姻权。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文剥夺这种权利,所以又无法说罪犯不享有这些权利。实践中,不仅不同的监狱对些权利有着不同的态度,社会与监狱之间也会在一些权利有无的问题上存在理解差距。维护罪犯权益,还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禁止监狱法外施刑、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民警不作为以尊重和维护罪犯权益,但有不少罪犯权益需要通过民警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如罪犯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罪犯的婚姻家庭权,有什么能够保障民警一定积极作为呢?在观念上,一些民警把狱政管理的“人道”理解为“仁道”,对罪犯的权益不是给予应有的尊重与保障,而是出于一种怜悯心理,凭着自已的主观意愿“大方的施舍”,这就易使罪犯权益成为说不清、道不明;可能有、可能无;有时有 、有时无的东西。
四、狱政管理科学化的建议
1、加强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狱政管理科学化应当依法管理且有法可依。1994年的《监狱法》,尽管在监狱法制史上具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它的单行并仓促出台,使得这部狱法在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矛盾,导致狱政管理虽然有法,但有法难依。要加强监狱法的立法研究,完善监狱法制。 一是要对现行监狱法的内容结构进行研究,妥善调整解决刑罚执行、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由于内容分章产生的地位并列的矛盾。这里有必要强调,狱政管理的外延是最宽广的,它内含着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从来都不具有脱离狱政管理系统的单列性。我们应当反思,为什么近年来的教育改造会成为“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种改造手段?其原因既和监狱的教育改造条件相关,与生产劳动繁忙有关,也和教育改造工作走出狱政管理部门另立门户的实际不无关联。二是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以便对《监狱法》释疑解惑。由于《监狱法》立法的不周密、不详尽,许多条文规定的内容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歧义,如“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让人很难把握,因而离监探亲、假释等激励措施使用的概率很低。因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总是和一定的环境条件相联系,罪犯在狱内的人身危险性评定结论并不能完全代表他离开监狱后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三是对狱政管理活动进行实践总结,把其中的一些为过去的单行条例规定,但《监狱法》中没有相关条文的做法吸收进《监狱法》,如“严管”,在全国各地的狱政管理过程中,都在使用这种管理措施,但由于《监狱法》在罪犯行政奖惩的内容中未对此加以规定,因而严管成了有管理实用性但没有法律根据性的做法。四是在司法改革基础上,着眼于刑事执行一体化,研究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结束多头行刑的格局,全面规范行刑过程中的所有狱政管理活动。这里要注意突破狱与刑的界限,狱与刑不仅具有指称的互异性,也具有指称的同一性。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行刑社会化时代已经到来,在社区矫正的条件下,狱已不再有形,而刑实实在在。狱政在社区中演绎成刑务,实质上刑务就是社区内的狱政。
2、整合素质信息、做细罪犯分类。素质是个人先天遗传与后天努力共同作用的状态,是体现个人思想行为状况的标尺。罪犯素质是罪犯思想行为状况变化的晴雨表,重视罪犯素素质信息的整合加工,有利于我们做深做细罪犯分类工作。要从罪犯入监到罪犯出监的整个过程,根据罪犯分类的需要,采用个别谈话法、行为观察法、笔试测验法、心理测量法、技能测定法、身体检查法、社会调查法等方法,分阶段进行罪犯素质测定,广泛采集罪犯个体各方面的素质信息,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判,以素质状况为依据,对罪犯在感性分类的基础上,再作理性的分层。这样做,不仅便于狱政管理以层为面集中管理;也有利于狱政管理以罪犯个体素质为着陆点,使矫正、养成与激励能够对准罪犯素质缺陷,有的放矢。 因为罪犯所以犯罪,往往不是因为所有素质都低才导致了犯罪,可能是一两方面的素质问题就决定了他的犯罪下场,改造罪犯,就必须改变这种素质缺陷,分类罪犯,必然就必须对素质状况有所考虑。
3、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监管安全。监管安全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保了监管安全,才能在改造人上下功夫。我们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监管安全。但监管安全又是狱政管理工作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是工作运行的一种动态环境。所以在资源的配置上,就存在理性对待监管安全的问题。我们固然要全力保障监管安全,要有足量的资源投入,但又必须是合理配置、适量投入且应当理性利用。否则,过多地将有限的监狱工作资源投入到监管安全防范中,必然影响着监狱其他工作的开展。现实中,监狱工作在安全防范上耗费的人力资源过多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防范监管安全存在着非理性做法。加强罪犯的教育、引导、激励、让罪犯在安全中互助与自助,应当作为安全防范的手段,不能把罪犯整体都看成监管安全的破坏因素,真正破坏监管安全的只可能是其中的少数。可以有重点地对少数危险分子加级防范,必要时,专设监区或分监区,进行专门集中关押,专人专职看守,避免安全防范力度的平均化。我们还要认识到安全百分百,这只能是我们的需要与追求,但能不能做到、能不能长期保持,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让监狱不发生任何事故,在现实的条件下是不可能的,我们所能做到的是应当尽可能控制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妄想全面杜绝所有的安全问题。
4、转变物态理念、更新管理环境。监狱物态的存在形式,决定于监狱物态理念。新中国初期监狱的布建与设施,以“三个为了”理念为指引,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适当性。历史在发展、社会在进步,现代条件下,从监狱存在到物态状况的理念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监狱职能的单一化、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行刑活动人道化、文明化,传统监狱孤远僻辟的布局、简陋陈旧又缺乏系统性、协调性的建筑格局,以及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的监狱管理设施,都与监狱的现代理念不相适应。要转变物态理念,从监狱物态只为罪犯管教服务出发,由司法部统一思想、统一规划,各省监狱系统积极响应、主动实施,实施一种战略转移——让监狱离田出山、近城便行;推进一项战略调整——加快监狱建筑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新建,以现代化的监狱建筑设施融注体现人类行刑文明的当代发展。
5、狠抓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技能。民警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力量,是狱政管理的核心要素。拥有一支精干高效的民警队伍,是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要狠抓民警队伍建设,从多方面提高民警管理技能。一是教育引导民警树立狱政管理是大管理的思想。要根据狱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拓宽对狱政管理的内涵认识,突破狱政管理就是“管人头”的认识,把监狱的生产场景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的工艺流程管理、三课教育的课堂管理、监区生活环境管理、监狱网络管理全部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使狱政管理人才更具复合性。二是继续开展民警素质教育,提高民警的文化素养。要以“568”工程、“7910”工程和三年素质教育成就为基础,结合当代科学的发展状况,组织民警自学和助学现代科学理论知识,尤其是要开展好五项普及学习:即普及以“三个代表”为重点的当代政治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现代法制理念为导向的监狱法律思想理论学习;普及以科学管理为内容的现代管理理论知识学习;普及以科学、文明为重点的人学理论知识学习;普及计算机基础与网络常识的学习。三是合理配置基层一线狱政管理警力。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监狱,基层一线的狱政管理警力普遍不足。要尽快配齐配强狱政管理的警力,努力使基层一线的民警与罪犯的配比达到18%,在一线民警数量足额的基础上,对这些民警根据狱政管理各个类别岗位的不同需要,进行职业化的专门分工,相对固定他们的工作岗位,除非他们志愿或工作非但如此,不轻易对他们进行岗位变动,使他们能够在特定管理岗位上,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具有符合岗位职责需要的专业特长的行家里手。四是调整激励举措,调动基层一线民警做好狱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谁都知道基层一线的民警是最辛苦的,他们从事着最直接、最具体的狱政管理工作,长年和罪犯直接面对面,每个班次的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在50小时以上,他们身处最危险的环境,承担着最直接的压力,但他们获得的报偿特别是监狱对他们的经济激励却与他们的贡献不成正比。要转变经济激励重领导轻群众的做法,在经济激励向一线倾斜的时候,一定要用制度规定必须向最低层的普通管教民警倾斜,而不是把大量的经济激励给了科大队级领导,更不应当不切实际地拉大科大队级领导与普通民警在经济激励方面的巨额差距,以避免挫伤并保护和调动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联系电话:0511-4402639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几年来,劳动保障规划的形式、内容和编制方法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但也应当看到,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保
障规划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内容不同程度地存
在和实际工作目标脱节的问题,规划的执行缺乏相应的监测,出现了规划流于
形式的倾向。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作用的发挥。为适应劳动保障工作
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规划的调节和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
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规划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实现劳动保障事业
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而且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在
一定时期内劳动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与时俱
进,不断推进规划理论、制度、方法和手段创新,在改进宏观指导上下功夫,
加强劳动保障规划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与
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有机衔接,保障劳动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规划内容,科学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劳动保障规划,要与计委、财政、统计等部门密切
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以及宏观经济
政策及时落实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中,做好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政策措
施的协调、衔接与平衡。中长期规划要全面反映劳动保障事业整体发展方向和
目标;年度计划要根据中长期规划总体目标要求,突出“少而精”的特点,紧
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针对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年
度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应当集
中围绕“两个确保”、就业与再就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与现代企
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等重
点工作编制,正确处理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等劳动保
障领域的重大关系问题,全面反映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水平和方向。

适应劳动保障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劳动保障规划要加快改革指标体系。
一方面,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编制好劳动保障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
指标;另一方面,逐步增加反映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指标。
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划,推动劳动保障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全
面发展。

当前劳动保障方针政策执行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1)劳动就业指标,
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及再就业率、城镇登记
失业率、劳动力参与率;(2)社会保险指标,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
保险基金收入数额、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率;(3)收入分配指标,包括企
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适应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需要,也可围绕劳动保障
领域的中心工作编制专项规划。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机构能力建设指标包括:(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展
情况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2)职业培训机构数量及年培训人数;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数量及获取职业资格证
书人员的数量;(4)街道和社区一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数量,离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的比率;(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6)劳动保障
法制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情况。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测评估

要对规划的主要指标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测,不定期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证规划目标实现。要通过专题调
研、抽样调查等,及时掌握规划指标变化情况,分析变化原因,并对发展趋势
进行预测,提出规划调整的建议,使规划更加切合实际。

要建立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对反映劳动保障事业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的指
标,提出监测分析报告。

对于中长期规划,要在规划执行期间,对主要指标和重要政策措施的执行
情况至少在期中和期末开展两次评估;对于年度计划,应在第三季度开展一次
评估,并提出下年度的计划要点。

要加强规划基础建设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劳动
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跟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新信息,对不同时期
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趋势做出正确预测。

劳动保障规划、统计、财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建立起以
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经费为保障,规划、统计、财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的机制。规划的编制,要以统计数据为支撑,规划的实施要以统计为监测手段,
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统计指标体系的确定,要与
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相一致。加强统计分析,为规划预测预警提供
服务。要根据劳动保障规划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资金
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规划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劳动保障规划的实
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时编制和报送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
请各省市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预测分析报告
以及下一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274&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8161093005270824&type=bin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