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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48:07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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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判处的死刑缓刑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认为需要改判时应按何种程序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5日法二刑字第108号报告收悉。关于原经本院前东北分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改判时,可否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案件的判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可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加以审查,如认为确有错误需要改判时,可提出意见,报由我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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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技术准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技术准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2号),现将有关本所的技术准备事宜通知如下:

一、净价交易概念

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二、实行净价交易应具备的技术条件

实行净价交易对国债交易报价系统及交易清算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内容是: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净价+应计利息额=结算价)。

三、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下同);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4、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交割单应计利息总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列示。

5、国债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须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四、具体实施办法

国债净价交易是新的交易方式,对证券市场和相关领域会产生较大影响。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实施。

为尽快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各有关单位应要求加紧设计软件调试计算机系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为程序开发调试阶段(在此期间本所将按要求发布若干测试文件以备券商测试程序之用)。十二月十六日起本所将组织联网测试,条件成熟时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要求将于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由于时间紧迫请各会员单位务必抓紧落实,按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此项工作。

五、本所联系人

会员部:邹常林电话:021-68803715

市场推进小组:李刚电话:021-68802562

电脑技术部:蒋凯电话:021-68800260

信息中心:张侃电话:021-68804740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奚景阳

电话:021-58733534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11月1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净价交易技术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财政部的要求,本所将试行国债的净价交易制度。为了配合该制度的平稳实施,本所研究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方案。

一、本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应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本所的国债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也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二、技术准备

1、券商参与国债交易以净价申报,即场内交易大厅和场外报盘中国债的申报价应输入净价。本所同样以净价撮合成交,成交价亦为净价。在场内交易大厅的申报终端和大屏上增加显示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交易所发布的国债即时成交回报中的价格和金额为净价价格和以净价价格计算的成交金额。

2、为方便参与国债交易的市场各方揭示国债利息信息和计算国债结算价,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通过PROP2000平台把当日每百元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发送给券商(具体参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发布的通知)。同时,本所也将通过卫星广播系统和本所网站及时将当日每百元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发送给券商,该文件的格式附后说明。

3、收市后本所发给券商的成交库中的国债成交价为国债净价,国债成交金额为以国债净价计算的成交金额。清算库中国债的成交金额亦为以净价计算的成交金额。成交库和清算库的格式保持不变。

4、券商可以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送的清算文件进行清算(具体参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发布的通知)。也可根据本所的成交文件、清算文件和当日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计算出结算价(结算价=净价+应计利息额)。



当日国债品种应计利息额数据文件说明:

·文件名:GZLX.MDD

其中:M表示月份,M=1,2,3,……,9,A,B,C;

DD表示日,DD=01,02,……,31

·文件格式:DBF格式

·文件内容:所有国债当日应计息利额

·发送时间:每天

·数据结构:

序号字段名类型字段描述备注

1GZDMC6国债品种代码

2JXRQC8计息日期YYYYMMDD

3YJLXN15.8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单位:元

4LXTSN6利息天数

5PMLLN8.5票面利率



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一类旅行社开立外汇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


(1994年7月2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传(94)40号“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一类旅行社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一类旅行社可以开立暂收待付退汇款帐户(以下简称“退款帐户”)。
二、该退款帐户的收入只能是境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支出限于境外旅游团(者)因故不能来华旅游或改变旅游路线等结算后退还的外汇款项。
三、该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总额不得超过该旅行社上年实际收汇总额的3%(其余97%的外汇收入全部结汇)。
1.各中央和地方一类旅行社须在每年2月15日之前将一年度外汇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国家旅游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以下简称主管旅游局),由主管旅游局核定所辖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款帐户的累计存款总额,经同级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开户、
入帐手续。
2.新成立的一类旅行社正式营业后先不开立退款帐户,自第二年度开始核定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具体核定办法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一年度经营中需要退汇时,向外汇管理局申领“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3.如果一类旅行社当年退汇金额超过退款帐户累计存款总额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凭“售汇通知单”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遇到特殊情况(不可抵抗因素)需大量退汇时,经主管旅游局核实、同级外汇管理局批准,根据离年终的时间和相应的金额可适当追加当年累计存款总额。
4.一类旅行社当年累计存款未使用部分,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计入下年度累计存款总额的3%限额内;超出部分办理结汇。
四、一类旅行社退汇款以外用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五、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以外的外汇帐户必须办理清理手续。除核定的当年累计存款总额以外的外汇收入一律办理结汇(包括已办理定期存款的外汇)。
六、各地主管外汇管理局和主管旅游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别将一类旅行社年度累计存款总额汇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检司和国家旅游局财务外汇管理司。
七、外汇管理局或者会同旅游局对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实行年检制度,并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外汇管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予以处罚。
附件:一类旅行社退款帐户年度累计存款申请表(略)



199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