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龚某与安治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7:47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龚某与安治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266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5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相对其它两种行为而言,在责任认定上更为容易,救济方式上也更为明确且易于操作。故企业应注意与相关涉密员工签订完备的保密协议或条款,以保障在员工违约侵犯其商业秘密时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基本案情
2003年6月,原告安治公司与被告龚某签订《销售代表协议(岗位合同)》(以下简称《岗位合同》),被告受聘为安治公司员工。《岗位合同》中约定了职员责任、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义务等。其中,7.3条约定:“职员同意他本人于本协议终止后(无论何种原因)24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将不直接或间接为其本人或任何人、合伙和公司从事下列活动:在本协议终止后18个月内,向本地区的任何职员曾向其出售过产品的顾客出售或提供与本公司产品相类似的销售产品;雇佣、试图雇佣或使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职员或销售代理为他人所雇。”7.4条约定:“除公司业务外,职员无论在职或终止协议后(无论任何理由)的任何时间,不得向其他人泄密或为其本人利益使用公司的任何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信息。”同时,《岗位合同》还约定若职员违反规定使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同意公司有权接受职员因赔偿这些损失但并非罚款而支付的15000美元。
2005年4月7日,被告龚某与他人注册成立长沙恩欧凯润滑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润滑油和密封件的配套技术开发,润滑油、润滑脂等产品的销售。龚某为该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9月27日安治公司解聘了龚某。2005年12月14日,长沙恩欧凯润滑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被告龚某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也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安治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龚某提起诉讼,要求龚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15000美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四、法院审理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岗位合同》,被告龚某应遵守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被告龚某在与原告安治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自办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禁止义务,亦违反了公司《员工工作守则》制度,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岗位合同》,员工违反第五部分约定的,应支付15000美元违约金。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对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提出异议,也未请求法院撤销、调整或变更违约金的约定,故该违约金条款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此,原告安治公司要求被告承担15000美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应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具体的信息。原告安治公司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对其持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龚某采取的违法手段以及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以何种手段侵犯了何种商业秘密,亦未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龚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治化工有限公司119643元(1.5万美元,按立案日2006年8月4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并驳回原告安治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龚某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属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以合同法的规定调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在原审法院在已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安治公司则表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都是清楚、准确的,请求予以维持。
湖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原审法院以龚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因法律规定不同、主体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规范的依据不同,所以,两个法律适用的范围也不同。根据现有证据,龚某与安治公司签定的《岗位合同》其实质就是劳动合同,双方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由劳动法调整,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依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故一审法院在劳动争议没有仲裁的前提下,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确属法律适用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二、本案程序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上诉人龚某上诉称本案诉由为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审法院在依法驳回了被上诉人安治公司关于上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后,却最终以违反劳动合同判决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从而避开了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在二审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安治公司亦表明由于举证困难,就原审法院的龚某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决没有异议。由此可见,该案中被上诉人安治公司的诉讼目的是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来追究上诉人龚某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获得赔偿。原审法院超出法律规定审理了本应按劳动争议提起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审法院的实体判决因程序错误,应予以纠正。故上诉人龚某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安治公司之间发生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原审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故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安治公司的起诉的终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上一个案例中,我们已经谈到了根据员工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可能存在着三种性质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我们主要来探讨企业以员工的违约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提起诉讼时的法律保护问题。
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需满足三个前提要件,一是需有有效的保密协议或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的存在,表明员工与企业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上以明示的条款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默示的附随义务(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包含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二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只有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企业才能够对员工直接以违约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很可能会像本案中的安治公司一样,由于其商业秘密不存在,使案件的性质转化为劳动争议纠纷,而最终被法院以劳动争议纠纷未经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驳回起诉;三是员工实施了违反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的行为。不管是否在客观上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只要企业能够证明该员工有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法院即能够认定该员工存在违约行为,并能以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员工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相比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言,以员工的违约行为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在责任认定上更为容易,救济方式上也更为明确且易于操作,只要按照合同明示或默示的违约约定进行裁判或执行即可。因而在实践中,企业应多注意与相关涉密员工签订完备的保密协议或条款,以保障在员工违约侵犯其商业秘密时能够得到全面、及时的法律救济。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决定

铁道部


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决定
铁道部


一、本限额方案是现阶段部对铁路局、分局的机构编制实行宏观控制的具体规定。采取这一举措,是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促进发展的需要,是关系铁路全局的大事,是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步骤。各局、分局领导和机关干部必须树立改革意识、全局观念,提高认识,统一
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坚决、认真地贯彻执行部党组的决定。
二、实行行政和党群部门全面定编、同步精简。不能从局部出发,强调各自的特殊性,必须按规定实施。任何部门不得例外,这是一条纪律。公检法机构编制限额方案待以后另行公布。
三、要坚持精干机关、服务基层的方针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合理配置职能为前提,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为目的,制定好本单位的实施方案。要相应建立健全机关工作制度,认真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一定要有新变化、新气象。
四、限额方案是部控制的最高限制数额,不是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的标准。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限额内制订先进的编制标准。凡已低于限额的,要保持先进,不得降低标准、扩大机构编制。列入国家和我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运输企业,在规定的限额内应有更大精简。对工
业、工程及其他直属单位的机关均应精简。
五、限额方案是总量管理,在限额内企业的具体机构设置及其编制安排,由企业自主确定。上级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业务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等各种形式进行干预,更不允许利用分钱、分物、批指标、批项目、检查评比等职权对下施加影响。过去各部门在业务文件中有关机
构编制的规定,一律不能成为企业必设机构编制的依据,均以本通知和本方案为准。今后,因特殊情况要求各级设立临时机构的,必须经部编委批准。
六、要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积极搞好人才分流。充分利用这次精简机遇,从实现铁路多元经济战略目标出发,坚决转移一批机关骨干力量充实多经企业,以开辟铁路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也要抽调一批年轻同志加强基层生产一线。
七、这次精简不涉及基层站段。为维护稳定,对基层站段的机构、编制、级别、领导职数一律不动,暂行冻结。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运行。
八、铁路局、分局党政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挂帅,坚决按党性办事,下决心抓好精简工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面落实。必须做到真正精简,不做表面文章,不搞数字转移。要严格按部规定着重做好附属机构以及限额外机构的清
理与精简工作。
九、各级劳资、组织部门为机构编制工作主管机构,分别担负行政和党群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两个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动作,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归口管理,切实做好工作。
十、要严明机构编制纪律,不许机构升格,不许私分财物,不许突击提干,切实纠正干部任用中的不正之风。干部(人事)、财务部门要在部控制的限额内以及据此制定的企业机构定员表配备人员、核发经费。劳资部门要把企业执行部控限额与核定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推动企业精简工
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强化编制监督,坚决维护编制纪律,对违反部规定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要保证今年内基本完成精简任务。精简方案于三季度内报告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改革后的机构定员表要报部核备。明年初,部将组织检查验收。凡超过部控各项限额规定的,部将核减其工效挂钩工资总额。
十二、部机关各部门应按部“三定”方案要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坚决、认真贯彻执行部的决定,积极支持企业搞好精简定编工作。
附件: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控制限额方案。

附件: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控制限额方案
一、控制范围
各铁路局、分局两级机关行政、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等各部门及其附属机构,以及各学(协)会办事机构和分局派驻各地区的办事机构等。
二、控制项目
铁路局、分局的领导职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数,机关人员编制数、机关附属机构设置数、机关附属机构人员编制数。以上均按铁路局、分局和各部门分别控制。
三、控制限额
(一)铁路局、分局机关
各铁路局及其分局机关的机构编制控制限额详见附表。党委机构设4个、表中列3个,不含与人事部门合设的干部部。
(二)铁路局、分局附属机构
1.行政部门共性的附属机构,各铁路局设10个以内。人员编制总额暂按各铁路局现定员精简10%,由部控制;各分局设3个以内,人员编制由各铁路局从严控制,进行精简。
2.各铁路局、分局工会的附属机构(如:文化宫、体育馆、图书馆、音像站等)及其编制限额,暂按各铁路局现定员精简10%,由局控制。
四、口径说明
(一)铁路局、分局行政及党群领导职数适用职名
1.行政:局长、副局长、分局长、副分局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或总会计师(“总”也可由副局长、副分局长兼任);
2.党委:书记、副书记;
3.纪委:书记、副书记;
4.工会:主席、副主席;
5.团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群和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分工
对一些党政合署办公或与党政工作部有关的机构编制,此次定编操作分工如下:
党群众编制部门负责:政法办(综治办)、职工思想研究会、劳动争议、行政干部监察。
行政编制部门负责:老干部工作(含活动室),关工委办,退管办,信访办,保密办,路风办,人民武装,人防战备,党群干部管理,党、纪、团部门的工勤人员。
以上人员的统计口径和领导关系均维持原系列不变。
(三)铁路局、分局机关职能机构控制限额计算范围
1.行政部门
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控制限额计算范围,原则按铁劳[1991]75号部文件执行,包括机关行政职能工作的全部处室。不含工业、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对外经济、社会保险、老干部管理、关工委办、学(协)会和分局普教办等机构。
2.党群机构
党委职能机构,包括统战、侨务;纪委职能机构,包括行政干部监察;工会职能机构,包括技协、劳动争议调解。
(四)铁路局、分局机关人员编制数控制限额计算范围
1.行政部门
原则按铁劳[1991]75号部文规定的计算范围,包括铁路局、分局行政领导干部和机关限额内行政职能机构的全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分局运输、机务、车辆高度人员除外)。其中含科技管理、林业、地亩、防震、档案、物价、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装卸、集装箱管理、部驻
局机车验收、概算定额、劳动定额查定、保价运输、史志、保密、房改、人民武装、人防战备、机要通信管理、党群干部管理等工作人员。
2.党群部门
党委包括领导干部及其职能机构(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包括统战、侨务工作)和政法办(综治办)的全部管理人员;纪委包括领导干部和纪检、行政干部监察人员;工会包括领导干部及其职能机构和技协、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的全部人员;团委和直属机关党委(含纪委、工会、
团委)包括领导干部及其职能机构的全部人员。
(五)铁路局、分局机关行政部门附属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控制限额计算范围。
机关附属机构,是指其业务和党政工作由机关某部门归口管理,但该机构编制不列入机关序列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机关职能部门实施管理承担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不承担管理职能。部控制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限额计算范围,不包括因地制宜特点显著的附属机构,以及在原
撤销8个铁路局后仍保留的附属机构。这部分附属机构由各铁路局从严掌握,自行控制,并按现定员至少精简10%。
铁路局行政共性的附属机构现为:机务化验室、电力试验室、牵引试验车、机车自控监测检修中心、红外线技术检修所、旧线测量队、桥梁鉴定队、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组、通信试验室、信号试验室、机要通信室。
分局行政共性的附属机构现为:安全宣传车、电务试验室、机要通信室。
五、有关规定
(一)铁路局、分局专业部门管理体制改革,设立经营性并兼有管理职能的公司后,由部按原定编核减编制限额。
(二)分局下设的地区办事处和地区党委实行分步撤销。对已撤销分局所在地或有5个以上主要运输基层单位的地区,经铁路局批准报部核备,可暂保留办事机构。其他都应撤销,凡分局所在地的办事机构一律撤销。暂时保留的地区办事机构必须精简,党政合署办公,职能限定为:对
外与地方联系,对内组织直辖市;编制限定在4人以内。地区办事机构撤销后,目前若因特殊需要对地方尚有必要的社会工作联系地区,经部批准呆暂设1~2名专职派驻人员。
分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均不得在各地区设立其他机构和派驻专职人员;凡已设立的派驻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一律撤销。
铁路局设立的驻外地办事机构,要从严掌握,不得设内部机构,并大力精简人员。
(三)铁路局、分局可设副总工程师,兼任总工程师室主任,占该室领导职数,不列入局、分局行政领导职数范围。不设局、分局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助理等职。铁路局党政副职不设专职秘书,分局党政副职均不得单设或共设秘书。
(四)铁路局行政、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处、科两层职能机构,不足8人的处,下面不设科。处、科的设立条件应在3人以上。不得擅自将科改名称升格为副处级,已升格者一律改回。局纪委、工会和团委均只设一层职能机构,设立条件应在3人以上。
分局行政、党委、纪委和工会均只设一层职能机构。行政部门称分处(室)、党委部门称部(室),正职可配副处级干部。职能机构的设立条件应在3人以上。团委不设职能机构。
铁路局、分局纪委职能机构正职配备,仍按铁党[1991]28号部文执行。铁路局工会职能机构正职配副处级干部。铁路局团委职能机构正职和分局工会职能机构正职均配正科级干部。
铁路局党政职能机构领导职数的设置:
第一层职能机构3~7人设1名,8~15人设2名,16~30人设2~3名,31人以上设3~4名,运输处根据需要可增设1名;第二层职能机构3人以上设1名,4~9人设2名,9人以上可设3名。
分局党政职能机构领导职数的设置:
3~7人设1名,8~15人设1~2名,16~30人设2~3名,31人以上设3~4名。
铁路局纪委、工会和团委职能机构领导职数的设置按铁路局党政第二层职能机构办理。
以上规定亦适用于铁路局、分局限额外职能机构的设立和领导职数的设置。
(五)铁路局、分局限额外职能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与限额内机构的人员编制同幅度精简。
(六)学(协)会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原则,以自收自支可能为依据。对已设有专职办事人员编制的学(协)会,要进行精简,编制限额暂为:铁路局的4人以内,分局的2人以内,以后还要逐步核减直至转为自立。今后设立学(协)会,一律经费自理,不再设由行政费列
支专职人员编制。
六、本文的解释权在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995年7月20日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81号

印发《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九届政府第83次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支持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补助办法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为解决地方国有特困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确保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巩固企业改革成果,确保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2001〕1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特困企业下岗职工中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
  二、补助原则
  支付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原则是:以企业补偿和地州市县调剂解决为主,自治区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个别补助为辅。
  三、补助范围
  1.自治区属特困企业;
  2.南疆四地州属特困企业;
  3.其他地州远离城镇的特困企业和个别有特殊情况的特困企业。
四、补助条件
  1.无力再生产经营的企业;
  2.无资产变现的企业;
  3.无再就业环境的企业。
  五、补助办法
  1.补助按照先难后易、先边远后城镇的原则进行。
  2.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和所在地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补助方案,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自治区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