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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与法律进社区活动的认识/康民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48:37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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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与法律 进社区活动的认识

康民德


十六大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是对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的举措。可以说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中全面地开展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民心工程`温暖工程,也是一项扶 贫工程。每一个法律人应该深刻地领会与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做好应有的贡献。 当前,有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是:当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救济,但由于被他人误导或者不懂得以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利时,有些人往往以弱势群体不懂得法律或法律素质低下,这样一种悲天悯人的感慨及指责性的言论一说了之。固然,弱势群体不懂得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法律素质欠缺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问题的症结在于: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繁杂且存在着内部的冲突现实,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学分支,社会中又有多少普通公民懂得诉讼意义上的“法律”?又如何能够完善自身法律素质?基于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首要任务应是积极的心态深入地在基层民众中开展法律知识与法律维权意识的宣扬与传播,作为一个现身说法的“法律布道者”,从而在务实工作下使社会中每一成员都逐步地能够懂得一定的`基础的法律意识与诉讼意识,懂得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及稳步升华法律维权观念与思维。这项工作在一定层面也正践行着“法律进社区”积极意义,依据笔者工作实践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再句抵抗、落实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援助认识不到位,法律服务不到位,专项经 费不到位。首先在援助认识上,一些提供法律援助人员缺乏责任感,更多时候先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不愿承担或故意回避法律援助(此方面对于社会中一些符合接受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因为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与广度的不够,缺乏对法律援助概念及申请程序的认识而无从入手);再就是一些提供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援助本身的无偿或获利有限特点而敷衍了事,应付差事,缺乏正确的工作态度与服务意识。至于法律援助经费,国家虽然也为此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但相对于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大量需要接受法律救济的民众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基于上述,笔者认为,为利于法律工作人员高效`优质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司法局`文明办`宣传部门整合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每一个从事具体法律工作的人员下达援助指标, 要求定期陆续进入窗口服务,逐步建立适宜当地的`多层次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法律援助的方式与手段,制定简便而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便民利民法律救济措施,拓宽法律救济与援助申请渠道,全面实施法律援助“一二三”工程,即一个满意(由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优质`高效地为每一位接受法律援助救济人员提供全方位工作服务,进而取得接受援助人员对援助工作的满意),二个到位(在每一个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接受援助工作任务后应及时角色到位,分析案情,整理办案思路;立案后时间上充足到位,尽快行使代理权利,尽早实现诉讼或申请目标),三个畅通(法律援助热线畅通,尽早在不具备热线设置的法律援助机构处完备设施;法律援助投诉畅通,因提供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的违反规定操作行为应便利及时举报投诉;法律援助回访反馈畅通,援助案件终结应及时予以回访,并预先为每一位接受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反馈表,便于其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作出详尽`客观评价)。以上述谈及举措作为 今后提供法律援助人员业绩成就考 评的标准之一,宣传部门此时跟进,及时报道宣传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先进与典范,司法局`文明办等部门则设立独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工作突出人员,并予以荣誉称号,从而激发与提高每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与援助责任感,对于法律援助的 经费则采取拓宽社会募捐渠道,推动和建立起政府投入与社会捐款相结合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渠道机制,使社会法律援助活动有一定的资金后盾支持,更好地将法律援助活动引向纵深。和谐社会的基石之一在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往往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瓶颈,而当前倡导的法律援助活动也正是便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以主张与维护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它是实现社会弱势群体能得到司法救济与保护,创建稳定社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精神,2002年中央 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开展了“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倡议,从而拉开了法律深入基层`服务基层的序幕。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增强社区居民遵守法律的意识,自觉地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进社区”也是以服务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与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理应是每一位法律从业人员的义务,这也正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法律服务广大百姓的工作要旨。从笔者基层工作实践来看,广大社区居民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强烈的,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事务的复杂性日渐凸现,居民间的纠纷争执也势必呈繁多之势,依靠法律的手段解决纷争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与主要选择。法律协调社会功能也显现出日趋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当前,如何以“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为契机,更深入`更广泛地搞好法律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也成为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应当关注并认真对待的问题,结合眼前实际,我们无法回避的是具体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还有诸多的不到位。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些基层政府对于此项工作缺乏热情,不加重视,导致“法律进社区”活动在许多社区虚有其表而无任何实质内容,在此方面亟待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手段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考评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及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各级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领导学习认识领会“法律进社区”的积极社会意义,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更应积极行动起来,广开工作渠道,深入社区多点联系,配合基层政府为社区提供及时`方便`高效`廉价的法律服务。博取社区居民对每一个法律工作人员的信任与支持,我认为如果想寻求法律工作人员在“法律进社区”活动开展中发挥积极的`更大的作用,应当在获得基层政府机构`司法助理`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人员的密切配合下注重“五个结合”:(1)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与各项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通过在社区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面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全面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工作人员在基层社区治理环节中的作用;(2)把“法律进社区”活动与民间纠纷调处,排查工作相结合,法律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参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及司法调解工作,进而通过以实际接触身边实际案例现身说法,深入浅出讲解,促进社区居民法律素质的提高;(3)把“法律进社区”与社区法律讲座相结合,法律工作人员 在与社区居委会协调基础上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将法律知识普及到居民群众中,同时可以开展辅助性的形式多样的宣传,如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张贴法律资料等;(4)把“法律进社区”与法律咨询相结合,尽量创造条件开通法律咨询热线,随时提供服务,增强活动的时效性与快捷地解决法律疑惑;(5)把“法律进社区”与法律援助工作结合,关注社区弱势群体,及时地提供便民`免费服务,使社区需接受法律救济人员获得法律的帮助。 切实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及“法律进社区”活动,大局而言,将极大地促进中国法治化`文明化的进程,同时也将使人民的权利获得最大化的主张,对稳定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人员适应发展潮流,在政府机构正确引导下,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律援助及进社区工作,也将更好地在社会中定位,提高认知度,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添砖加瓦!(内蒙古乌海 市老石旦供应科康占荣转)电子信箱:kmd2000@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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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4:也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李艳新


元旦将至,辛苦劳作了一年的劳动者们又在想着如果度过2007年的第一天。元旦是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一天加班工作,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支付加班费。但加班费到底是多少呢?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应依法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正常工作日的300%。从目前各企业的做法来看,节假日不上班的情况下一般都未扣发劳动者工资,即将法定节假日作为带薪假日来对待。也就是说,加班费应不低于正常工作日报酬的200%。

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这一规定对劳动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符合劳动法的精神。但随后颁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却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获得最低400%的工资。随后,民间即展开了“三倍”、“四倍”的争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就作出了与“补充规定”中一致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规定的表述虽然与劳动法相同,但广东省政府官员的解释却延续了“补充规定”的做法,认为应理解为“4倍”。
事实上,从立法法的角度上来讲,劳动法的等级显然高于原劳动部发布的任何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法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部、地方政府或学界专家都不是合法的法律解释机构,其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劳动法的具体含义作出合法解释或对该法作出修改前,应依照该法办理,即节假日加班获得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低于300%即可,包括按照正常工资支付的报酬,以及另外支付的200%的加班费。

因此,依照立法法,劳动部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在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已经、正在或将要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行为加重了企业负担,从行政法角度来讲也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

尽管劳动者的权益需要保护,但这种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我们也赞成规范企业的行为,但不能以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代价。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李艳新律师
010-65171188

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
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九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或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一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

验合格。

第十二条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跨区作业队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调度和指挥。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本县范围内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机车和机手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四条需要使用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六条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六条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十八条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跨省的联合收割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一条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价格。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地(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跨区作业中因组织、服务工作不力或不严格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第二十四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六条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白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3%,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二)收割水稻,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1.0 ~2.4、籽粒含水率为15%~28%、茎秆含水率为20%~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4%,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三)收割玉米,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质量标准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罚。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