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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中的“MBO突变”之冷思考/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25:50  浏览:8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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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中的“MBO突变”之冷思考

李华振

本文原载于《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周刊(理论版)》2004年6月28日(25期)。此为原稿,发表时,经作者同意,标题改为《警惕“MBO突变”灾难》。


应然与实然之间往往有令人吃惊的差异,正在中国热炒的MBO也是如此。三年之前,MBO刚在中国兴起时,我曾发表过十多篇文章,大多是为MBO鼓与呼,以为找到了国企改革的应然之路。但三年之后,当笔者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外比较”课题组中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之后,回头看看现实中上演的实然“MBO”,却发现——
中国当前的一些所谓“MBO”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原种MBO”,而是发生了“基因突变”,变成了MBI、MSI、OSI等。“MBO突变”将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我们只要看一看俄罗斯,就会明白一切。早在苏联解体之前,俄罗斯就开始了国企MBO,国有资产原来谁在管理,就归谁占有。与西方的“原种MBO”不同,俄罗斯的MBO由于不具备完善的法治环境、社会监督、人文观念(主要指市场等价交换的观念)等条件,其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MBO突变”,权力与资本交易,腐败盛行,变成了一场“官僚瓜分国企大蛋糕”的游戏,导致了“官僚私有化”和“官僚资本主义”。
正是由于这种“不当的MBO”,进一步加速了前苏联的解体。结果,它不仅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场经济,相反,由于国家对经济的整体控制能力严重降低,从而直接动摇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稳定之基础。这种由“MBO突变”所导致的“不成功的转轨”,使俄罗斯陷于长期衰退之中,使它从一个超级强国沦落到目前的状况。
以俄罗斯为戒,我国必须未雨绸缪,警惕MBO发生基因突变。MBO的典型“变种”有以下三类:

变种一:突变成“MBI”,利用中国股市的结构性缺陷,以超低内幕价取得控股权,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进而引发股市大地震,严重则可能拖垮整个国民经济。

MBO,Management Buy-outs,中译“管理层收购在外的股票”,简称“管理层收购”。它强调“O(Outs,在外的流通股)”,因为只有在外的流通股才有收购的必要,才符合MBO的美好初衷,否则,就不能称其为MBO。
但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上市国企里发生的所谓MBO却恰恰相反,管理层收购的根本不是“O”,而是“I(Ins,在内的股份,非流通股)”。他们利用了中国股市目前的一个结构性缺陷,即流通股(Outs)与非流通股(Ins)同时并存。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巨大价差,管理层就秘密地通过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而不是公开地全面要约收购流通股),以超低的内幕价就取得了企业的控股权,在相当的程度上损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据悉,我国上市国企的MBO案例中,很少有通过收购在外的流通股来进行的,其中猫腻不言自明。
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2001年以来我国发生的股市大地震,深层原因之一正是MBO突变。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国上市国企里大面积进行了秘密的MBO(实际上是突变成了MBI),从而引发股市大地震,并进而波及整个国民经济,使我国出现了改革20多年以来最大的一次“瓶颈期”!后果堪称严重。

变种二:突变成“MSI”,一场不能达到纳什均衡的弈局,通过“看守者交易”,管理层与官员“合谋”损害国家的所有者权益。

“原种MBO”除了强调上述的“O”之外,还强调“B(Buy,买)”字,即管理层必须按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之法则来收购企业,是收益与成本、获利与风险、激励与约束的同步相生。例如英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大力推行“国企私有化改造”,曾借助于MBO方式来进行,政府、公众、管理层三方在这场博弈中都达到了“纳什均衡”(效益最大化均衡),从而获得成功。
但中国目前的一些国企MBO之博弈中,管理层往往并不拿出足够的钱来(甚至根本不拿出一分钱),而是与有关的官员合谋玩“空手道”。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管理层只享有收益却不付出相应的成本、只获取利益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只产生暴富的所谓激励却没有相应的约束。形象点说,就是“S(Steal,盗)”,而且是盗“I(Ins)”,这就沦为了一场“看守者交易”,是管理层“监守自盗”,严重损害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如此,中国国企的MBO就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西方MBO的功能,突变成了MSI。

变种三:突变成“OSI”,一场沦为“大洗钱运动”的权力资本盛宴,出于“原罪”之忧虑而进行资本外逃,损害国家的公信力和民主形象。

MBO在西方是单纯的“M(Management,企业管理层)”BO,是一种资本运作的工具和杠杆,并不负有政治意义和功能。而中国国企MBO却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本运作工具,它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承载载体。中国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并不象西方那样来源于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化雇佣”,而是一种“非市场化任命”,甚至本身就是政府官员。在国企MBO中,官员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在目前对官员的权力滥用尚缺乏有效约束的条件下,不少MBO在一定程度上成了“O(Official,官员)”BO,再加之前述的“S(Steal,盗)”和“I(Ins)”,就成了“OSI”,成了权力资本的盛宴。
这样,所谓的MBO(OSI)就变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大洗钱运动”,其妙处不言自明:在没有MBO的情况下,他们捞取的大量灰色收入怎么都逃脱不了贪污腐败的嫌疑,刑法上的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足以使这些人站在被告席上。但现在有了MBO,他们就能“理直气壮”地说自己的巨额财富来源于MBO的“合法途径”。
然而,灾难性的后果还不止于此。这些靠“OSI”而暴发的人及其后代,出于对政局动荡以及资本“原罪”的忧虑,在得到巨额财富之后,下一步就是想方设法进行资本外逃。例如,俄罗斯每年外逃的资本为150亿到200亿美元,还伴随有大量的人才流失海外,俄已成为人才流失和资本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这种局面令俄罗斯政府头痛不已,陷入两难困境:如果严格追究资本“原罪”,势必造成更不稳定的形势,导致资本进一步外逃;然而如果置之不顾,国家的公信力和民主形象又何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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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我省现有公路客运站数量少、面积小、房屋破旧,远不适应公路客运事业迅速发展和旅客流量日益增长的需要,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迫切要求改善候车条件。但由于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在短期内解决这一问题又确有困难。
为加快全省公路客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定三年),对在省内从事营运的各类客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办法附后)。征收的客运附加费作为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我省公路客
运站点建设。




1986年11月26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5月29日 国家旅游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对你区申请开展中越旅游业务事已于5月13日做出批复,并授权我局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与越南开展一日或多日边境旅游业务。凭祥—谅山一日游、东兴—芒街一日游、防城—鸿基三日游、南宁—河内四日游。请就以上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局备案。
二、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以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由主管部门指定。
三、中越边境旅游以对等交换为主,不动用外汇,收费标准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
四、中越边境旅游的双方参游人员必须持有各自国家颁发的证件,并按规定向对方办妥签证(包括团体签证),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具有广西自治区常驻户口的公民。
五、开展中越边境旅游,应坚持自费的原则,严禁公费旅游,杜绝滞留不归。
六、同意组织海外游客经我国往返越南的跨国旅游业务。
七、关于组织中国公民去越南探亲旅游事,需与公安部进一步协商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199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