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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不披露对刘晓庆的不起诉/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16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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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不披露对刘晓庆的不起诉

杨涛


著名演员刘晓庆已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通知书。据悉,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通知书是于本月10日、11日分别下达给刘晓庆及其妹妹刘晓红的。这就意味着取消了刘晓庆“取保候审”的身份。由于对刘晓庆不起诉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所以记者去电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求证时,答复是“无可奉告”。(《深圳商报》5月20日)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对于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国家、社会的利益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让被害人及时选择是否对于不起诉的决定进行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当然,公众也可基于刑事案件也侵犯了国家、社会的利益的角度了解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对于主要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无被害人的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众更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检察机关何时、用何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作为一种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量权的诉讼决定,从监督检察机关正确地行使权力的角度出发,也必须体现公开的精神。有权力的存在就有滥用的可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权力也应当受到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来监督检察机关对于包括不起诉决定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因此,除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考虑),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及其理由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体现诉讼民主、公开、公正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刘晓庆所涉嫌的是偷税罪,这种犯罪无特定的被害人,损害的主要是国家利益,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况且刘晓庆作为公众人物,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人们对于其涉嫌犯罪极为关心,有理由追问对其到底作出如何处理,因为公众人物的是否公正处理将更加关乎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此外,这种对于涉嫌偷税罪的不起诉决定,既非刘晓庆个人隐私又非国家秘密,检察机关无保密的必要及义务。因此,检察机关理应向公众宣布(通过媒体)对刘晓庆不起诉决定,以及为什么对刘晓庆不起诉的理由作个交待(是不构成犯罪还是犯罪情节轻微抑或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不同意该不起诉决定的人有可能知晓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提出意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真正让公众信服。而因为“对刘晓庆不起诉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从而对媒体“无可奉告”,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对刘晓庆不起诉的处理这种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一种检察机关与刘个人的一种交易,操作是在秘密中进行,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精神,不利于不起诉的正确行使,必将引起公众的质疑。
不过,笔者还是希望所谓“对刘晓庆不起诉与检察院有约,双方都不要披露此事”的说法是记者的道听途说,检察机关要敢于站出来,用正式的公告来代替“无可奉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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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凡没有启动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明确领导分工,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已经启动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体制,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无锡市等单位的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了解和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请各单位于7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情况报送总局协调司。

  二、全面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二是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三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四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是要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六是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纪录。七是要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八是要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九是要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十是要贯彻执行国家、地区、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三、规范有序、稳步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全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的部署,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管理监控工作。凡总局有明确统一要求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规范有序、稳步推进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与监控系统建设,为各地提供技术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8家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总局申报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名单附后),并已经通过了总局组织的专家组的应用技术审查。各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网络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开发、资源浪费,可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择研发单位的软件,以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辨识评价和管理监控各个环节的标准统一、数据规范和系统兼容。已通过总局组织的专家组应用技术审查的研发单位要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检测、评估,切实履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制度。要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以及对存在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的整改情况。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管理失控酿成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学习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政策理论、方法和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报刊、杂志和网站上大力宣传各地、各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为深入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了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对事故的防范能力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控制力,总局将于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并将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中予以通报。

  附件:通过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单位名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通过应用技术审查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软件单位名单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与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2.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iHPM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监控系统》

  3.武汉大学与武汉博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网络管理系统》

  4.江苏省无锡市五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石家庄市博润信息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5.山东省青岛赛飞特安全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6.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综合系统》

  7.福建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隐患监控中心与福州锐和电子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应急救援管理系统》

  8.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


 

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3年11月4日 黑政法发[2003]6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省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遇到建设单位在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的问题,现请示如下:

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2003年3月,市环保局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设单位对此不服,遂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因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解释有异议,该案已中止审查。

我们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理由是:

一、该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建设单位于2000年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为本单位职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于2001年1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内容之一的环境影响评估按有关规定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前进行,即建设单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因此,该市环保局于2003年3月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已明显超出两年的时效。

二、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是主体工程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形。本案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本条规定的内容毫不相干,依照该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发的《关于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建成投产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扩大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范围。由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未设定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并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所以复函中“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的规定,扩大了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违法设定了新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因住宅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设施均已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住宅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污物已由城市排污系统统一处理,建设单位只需交纳配套费。所以,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之前,对住宅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建成后已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有别于其他生产建设项目,以采取责令补办环境影响评估手续的补救方式加以解决为好。

此请示妥否,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