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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劳教”教育的本色/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12:05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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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劳教”教育的本色

杨涛


劳动教养场所越来越实行人性化管理了。广东省劳教所从今年开始,将全面铺开劳动报酬制度。而实际上至去年底,广东省已有23个劳教所实行了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占全省劳教所总数的79.3%,累计发放劳动报酬786.26万元,共有14万余人次获得劳动报酬。
在辽宁,也有可喜措施出台。部份表现优秀、有改过自新的劳教人员即将开始拥有“双休日”,他们白天到所内参加生产和学习,晚上和双休日就可以回家和亲戚朋友团聚了。辽宁省劳教局张超英局长欣喜地说:“从4月1日起,辽宁省部分劳教人员就要有‘双休日’了,辽宁省的劳教场院、所将变成一个真正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学校。” (《新商报》3月27日报道)
长期以来,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概念模糊不清,将其与“劳动改造”混为一谈。劳教场所与监狱一样是高墙、铁网,劳教人员与劳改人员、罪犯也划上等号,剥夺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样认为理所当然。一位时评作者评论辽宁的做法时说:“‘双休日’是对罪犯人格的一种肯定和尊重。” 劳教人员什么时候成为罪犯了?
“劳动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言,是将罪犯投入监狱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术语,也就是说劳改的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同时,监狱对罪犯劳改的目的是依据《监狱法》第三条的规定,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劳动教养” 针对特殊的违法人员而言,这些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屡教不改,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劳教人员与罪犯具有不同的性质,首先,在程序上,劳教教养是由政府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来认定,而犯罪是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次,在实体上,劳教教养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犯罪是依据《刑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相当于国外的预防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依据《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的目的是,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把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现代刑罚一般主张报应刑与教育刑相统一,如果说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是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的话,那么对于劳教人员唯一的目的便是教育与改造,劳教人员没有犯罪,惩罚并非其目的。所以说,对于劳教场所来说,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仅仅是为达到教育与改造的手段而绝非目的。因此,对部份表现优秀、有改过自新的劳教人员,将他们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改为可以回家和亲戚朋友团聚,便是体现劳动教养的目的之所在,是在真正地在教育人、挽救人。
今年的人大会上,部份代表又对劳动教养的改革提出了议案,可以说劳动教养的改革势在必行。然而,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的改革要以预防犯罪、保卫社会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教育与改造潜在的犯罪人的目的,坚持程序正义,实行人性化管理。从这一点来说,辽宁的做法的确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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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开发强度,规范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审批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适用本办法。

  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建设的整个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再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出让土地容积率的提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出让土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在出让土地范围内增加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或者增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增加出让土地范围内绿地面积,改善小区居住环境的。

  (四)出让土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规划道路调整、高压线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

  第五条 建设项目提高容积率应当符合下列有关降低建筑密度和提高绿地率的规定:

  (一)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项目建筑密度,但以居住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0%,以商业、办公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密度降低后不应少于25%。

  (二)按容积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项目绿地率;特别困难的情况下,需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用地。
建设项目属单栋建筑或别墅用地调整为一般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少于35%。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拟提高出让土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申请,陈述调整内容和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示意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后按本市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需先进行容积率拟调整的预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预公示无异议的,由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方案进行审查,拟同意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公示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批准意见,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方案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的计算公式为:

  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调整容积率后核定的新楼面地价×调整后总建筑面积-依据原容积率核定的楼面地价×调整前总建筑面积

  新楼面地价的评估时点应为调整容积率基准日同一时点下的宗地价格;调整容积率的基准日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批准意见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依法补交土地让金后,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费凭证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市辖县出让土地容积率提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阳江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江市投资项目管理,有利于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培育,增强产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立遵循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促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

  第三条 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开发保护、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的项目,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储备库是政府配置财政性资金、政策性金融、土地等资源的依据。凡是纳入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环境容量、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救灾、三防抢险等应急项目之外,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资金投入。

  第五条 依据规划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开工一批的思路,建设项目储备库分为规划项目储备库、立项项目储备库和备建项目储备库。进入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依次进库、分类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实施。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项目储备库的编制

  第七条 规划项目储备库。列入规划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在规划年限内拟建设的项目。规划年限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第八条 各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明确规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为保证各专项发展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对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及按规划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组织衔接、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各县(市、区)提出要求市政府予以投资或以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各县(市、区)提交的经市政府同意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审核,符合相关规划及政策的,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政府各部门或投资者提出。申请人须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主体、名称、规模、资金来源和建设时间。项目申请报告(含电子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进入规划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由于产业政策、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调整,导致入库后的项目不符合规划或相关政策等要求,以及项目建设意向取消的项目,由市、县(市、区)各部门或投资人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准予以退出规划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立项项目储备库的编制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储备库。列入立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为在三年内有必要建设且具有一定可行性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调控目标、投资重点,从规划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商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将项目转入立项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对于立项项目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明确项目的建设单位,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及评估论证,并经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及评估论证,经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转入备建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经分析论证,建设必要性不足或可行性较差的项目,由市、县(市、区)各部门或投资人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退回规划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备建项目储备库的编制

  第十八条 备建项目储备库。列入备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是完成项目决策阶段进入施工前方案准备阶段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政府确定的近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商有关部门后,从备建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各部门应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财政状况、政府投资需求和年度发展重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年10月前从备建项目储备库己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取拟开工的项目,报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完成施工准备后,开工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且概算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高出10%以上的,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已核准(备案),两年内未予实施的项目,原则上退回立项项目储备库,重新论证。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或开工的项目退出建设项目储备库,按在建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 建设项目储备库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储备库项目的征集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办法,每一季度末为定期申报收集时间。企业投资项目可随时申报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四条 储备库项目的更新和滚动。纳入规划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及投资人应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纳入立项项目储备库和备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及投资人每季度末应汇总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有新进展的可随时上报。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储备情况通报市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环保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须将储备项目的办理情况及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更新项目数据库,并做好各库之间项目的调整、进退工作。建设项目储备情况原则上应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储备库项目的推介和融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的项目,应主动组织或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强化政府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通过储备库网站,向全社会推介优先发展项目或重点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投入到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之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推进,建设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级财政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中落实,专款用于专项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及储备库日常维护等。前期工作经费经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下达。属市直项目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属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储备库的检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储备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储备库的监督。规划储备库的评审、规划储备库转入立项储备库、立项储备库转入备建储备库以及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等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